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以后立法活动也相对频繁,制定了民法典和刑法典,并且通过了宪法,编修了诉讼法,逐渐形成了形式上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现在人们习惯上把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简称为 “六法全书”或“六法”。实际上它是指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 即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当时立法者接受了民商合一的观念,所以商 法没有独立纳入六法体系。在这些核心法典之下,又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形成了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因此本题应该选B。
12.答案:B 此题测试的是西周的法律形式的问题。
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表现形式出现多样化的特色。除了传统的“誓”、 “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另 外,由于周朝是在征服商代以后建立起来的,所以在西周初年,为了更好的统治被征服的殷商人,在商 人集中的地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称为“殷彝”,它实际上是商代法律的沿 用。因此本题应选B。
13.答案:D 此题测试的是西周时期的契约法律关系的问题。 西周时期,中国奴隶社会出现了契约制度,其中,契约形式有两种,称为“质剂”和“傅别”,“质 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而“质”与“剂”也分别适 用于不同的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就是说凡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做 “质”;凡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做“剂”。因此本题应选D。
14.答案:A 此题测试的是“十恶”的内容的问题。
“十恶”是隋、唐、宋法律中规定的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 的重大犯罪行为。隋朝的《开皇律》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它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其中谋叛是指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谋 大逆是指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大不敬是指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等无人臣之 礼方面的犯罪。这三种都是侵犯统治秩序的犯罪。而内乱是指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的犯罪,所以 内乱是危害家庭秩序的犯罪。因此本题应选A。
15.答案:A 此题测试的是凌迟刑的历史沿革的问题。 凌迟是指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凌迟刑最早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 法外刑。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用以惩治湖北地区以妖术杀人的犯罪。南宋凌迟 刑适用越来越广,宁宗颁布《庆元条法事类》的时候,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斩并用,并且这种酷 刑在封建社会一直被沿用,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因此凌迟刑是在宋代时候被确立为法定刑并广 泛使用的。本题应选A。
16.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1913年4月,国会召开后,遂组织宪法起草委员 会,于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的祈年殿,故这部宪 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共十一章,113条。“天坛宪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 以法律制袁的苦心。
17.答案:C 本题考察的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立法。
《训政纲领》于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国民党进入“训政”时期以后的纲领性 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国民党全 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18.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人民
调解制度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日战争中,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普 遍的发展。
19.答案:D 本题考察的是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立法。
《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 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 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20.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明朝时期的司法机构。
明朝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府、县两级实行行 政司法合一体制。
三、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此题测试的是“重罪十条”的内容的问题。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就是后世封建法典的“十恶”。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 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 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 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 的秩序。本题的四个选项均属“重罪十条”的范围,应选ABCD。
2.答案:AC 此题测试的是北齐时期的司法制度的问题。
秦汉以来,中央司法机关一直是九卿之一的廷尉,汉代曾一度改为大理,但不久又复为廷尉,北齐 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从此,大理寺是九寺之一,为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长官叫卿,副长官叫少卿, 下设丞、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扩大了中央司法机构,增强了中央司 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因此本题应选AC。
3.答案:ABCD 此题测试的是我国古代的服制制度的问题。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 等: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和缌麻亲。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也 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 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 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本 题四项所述均属服制制度的亲等,因此应选ABCD。
4.答案:ABC 此题测试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变化的问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北齐时正式设置大 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 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2)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 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黄河狱诏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3)尚书台地 位提高,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因此本题应选ABC。
5.答案:ABD 本题考察的是《井冈山土地法》的历史地位。
《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土地立法的代表。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
几个错误: (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 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 6.答案:ABCD 本题考察的是太平天国时期的立法。 1856年太平天国发生内讧,革命形势急剧逆转,法纪日见松弛。为了改革时弊,挽救太平天国革 命,1859年担任军师的干王洪仁 总理朝政不久,即向天王洪秀全提交了《资政新篇》,要求“革故鼎 新”,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政治法律制度。《资政新篇》共分为《用人察失》、 《风风》、《法法》和《刑刑》四部分。
7.答案:ABCD
本题考察的是宋朝时期的立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布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但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的编敕。编敕是宋 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凡新登基的皇帝都要编敕,重要的编敕有 太宗时期的《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等,南宋孝宗之后的《淳熙条法事类》等。
8.答案:ABCD
本题考察的是西汉时期的对外贸易。 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贸易, 违者治罪。因为铁是制造兵器的材料,其他各种也属战略物资。汉律也把匈奴的某些物品列为“禁物”, 不准购买,违者同样治罪。
9.答案:ABD 本题考察的是清末时期的预备立宪。 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按统治者自己的意图,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 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次年9月,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 本原则。 10.答案:ABC 本题考察的是元朝时期的民族不平等政策。 蒙古族建立元朝之后,对辖区内的居民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将全国人口分为四等,最高等级 的是蒙古人,其次为色目人,再次为汉人,最低等级的为南宋统治地区的南人。
四、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本题考察的是唐朝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
唐朝时期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对刑讯作了一定的限制,规 定对“享有八议等特权的;孕妇、残废人;年七十岁以上以及十五岁以下的”不得使用刑讯。
2.答案:ACD 本题考察的是宋朝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 “务限法”是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务” 指农务。规定每年二月初一日“入务”,即开始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属于“务限”期,在 “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限满之日即十月一日,称“务 开”,方可受理审判上述民事诉讼,直至次年入务日为止。刑事审判方面,宋太祖时规定大理寺断案,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太宗时把大理寺的大事期限缩短为二十五日。地方审判机关,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过限 者罚。
3.答案:D 本题考察的是西汉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进行的刑制改革中将墨刑、黥刑和斩左趾都做了替换,惟独宫刑没有得到废除。 4.答案:C 本题考察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死刑复奏制度”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 判的控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 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这是最早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5.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秦朝时期的立法。秦代制定诸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等经济法规,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管理。《盗律》属于刑事法律。
五、简答题
1.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 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夏、商统治者出于稳定奴隶制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天上 的至上神与王的祖先神合二为一,把王罚与天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地上的王权。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 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 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 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六、分析题
(1)这两句话的含义是娶妻结婚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并且要有媒人的介绍。 (2)这两句话表明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 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 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3)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这表明了中国奴隶 制婚姻制度至西周时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得非常成熟,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 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七、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西周建立之初,面临着艰难复杂的政治局面。商朝末年纣王倒行逆施,引起社会动荡,民怨沸腾,以至商王朝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分崩离析,这种严酷的政治现实迫使刚刚夺得政权的西周统治者不得 不尽心竭力谋求国家天下的长治久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他们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 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基 于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 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一系列新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 恭行天命,尊崇天帝和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与夏、商相比,西周这种以德 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2)“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这种“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 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正是在这种“明德慎罚”思想的指 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 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 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著名的“周公制礼”便是 这种“礼治”思想的具体实施。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3)“刑罚世轻世重”。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不断运用刑罚手段来镇压一切反抗,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
逐渐积累了不少的法制经验。至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他们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 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也就是认为,刚夺取政权、建立国家之初,立法用刑当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至国家安定之 时,则应用刑平和,不偏轻亦不过重,保持宽严适中;当国家动乱不安时,则应“重典治乱世”,用严刑 重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法制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于成熟。“以德 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 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 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 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提出,同样说明周初统治者已是谙于统治术的熟练政治家。这种理论后来也 融入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之中,对于后世各朝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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