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名牌带动和知识产权带动战略 6.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重点发展先进制造、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工程四大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在优势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和市场竞争力的品牌,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产业群。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加快产业聚集,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努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比重。加大机械制造、石材加工、黄金开采等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打造传统产业发展新优势。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和农业信息“村村通”工程,加强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等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我市海洋科技优势,加快海洋领域科学创新,带动“海上莱州”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培植农业科技龙头企业, 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强化出口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努力使一批企业成为出口创新基地。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节能、节地、节水等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推进城市信息化和公共事业信息化,加快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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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整体水平。
7.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把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评选先进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级财政科技扶持的先决条件。一般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1.5%以上,重点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
8.实施知识产权带动和名牌带动战略。认真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获取知识产权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以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大幅增加发明专利的比重。在50家重点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明星企业开展培育和提升知识产权优势的活动,在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创造知识产权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活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对起草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实施名牌战略,完善有利于企业品牌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积极争创国家、省名牌产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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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创上中国名牌、山东省名牌,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5万元。
五、认真落实鼓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9.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切实落实中央、省和烟台市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在确保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专项投入,重点用于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市级科技三项经费的80%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制新产品、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引进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等;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拉动能力强的高风险技术研发项目的资金配套、贴息补助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切实抓好各项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安排,集中投入,优先投向事关莱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项目和产业化程度高的项目。
10.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建一个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企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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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一个烟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给予资金奖励,对区域经济拉动大、产业化程度高的项目给予重奖。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给予配套资金补助;提高发明专利补助标准和科技成果奖励额度,对发明专利每项给予3000元的补助资金。设立莱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5万元;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科技人员,企业可按1∶2的比例配套奖励。
11.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优先安排莱州市以上的科技发展计划。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家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在提高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水平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对省级以上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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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的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开发研究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1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和烟台市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省级高新区享受国家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和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落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4.扶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健全孵化服务体系,延伸产业链条,使之真正成为高新技术创业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国家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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