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及工程进度、质量的核查。各市州林业部门会同农业、水利部门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各试点县(市)监测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及工程进度、质量的核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机制。同时,各地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各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积极发动项目群众投工投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工程可预拨部分的启动资金。
第二十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机构作业费、劳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在地方投资中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图文材料等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核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我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查,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和联合复验。自查验收由试点县(市)发改部门组织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实施。联合复验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各市州发改委组织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实施。
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
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验收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年度省核查制度。省核查在市州联合复验的基础上,由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分别组织核查。省发改委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稽查。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与工程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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