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批复《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2008~201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三条 我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成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的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省发改改革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石漠化和工程建设成效的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进展和成效的监测结果,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的监测结果;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省农业厅负责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水利厅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我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林业、农牧、水利等部门,依据已批复的各试点县实施方案,联合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逐级汇总审查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我省试点工程的建设任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市州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到各试点县(市),并将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第十条 各试点县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图、
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一条 我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工程实施前,各试点县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各试点县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方案、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市州要在每年7月5日前上报上半年的工程建设情况,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情况。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要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工程建设
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要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上报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具体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转发〈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建立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林造[2009]15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湘发改农[2009]7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考核各地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宏观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宏观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的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形状、水土流换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掌握工程建设成效。
工程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省林业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我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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