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以法院审判为视角
论文提要: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研究的热点,实体法上对于共同犯罪研究较为深入,但共同犯罪诉讼制度未得到理论界的重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时,理论研究较为欠缺,大部分集中在分案适用范围及检察机关适用等相关程序问题。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有共犯人无法到案、移送管辖或其它原因,不可避免要分案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适用“另案处理”情况较多。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所规定。由于共同犯罪案件属同一犯罪事实,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分案审判必然给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但对于这方面问题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多种多样。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案审理法理依据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作用。然后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现状进行介绍,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面临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帮助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能更好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全文共)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主要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中面临的困境和难点。主要包括:第一、前案判决对于后案预决力问题;第二、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分案审理时身份界定及其提供言辞证据审查问;第三、同案同判问题;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问题;第五、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范围问题。笔者从法院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些许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由于分案审理对法院审理影响较大,应赋予法院对于是否分案、如何分案决定权。对于前案判决预决力问题,笔者认为将前案判决视为证据,对于前案判决书所列证据在后案审理应予以质证。共同犯罪人在分案审理中应以“同案人”供述列明,应以被告人供述审查原则对共同犯罪人言辞证据予以审查。对于同案同判,法院只能加强沟通,尽力避免同案不同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笔者认为另案起诉更加有利于审判。、对于二审审查范围,笔者认为应以程序法上界定全案,对于二审判决与其他判决不一致可以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以下正文: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经常在起诉书中对共同犯罪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注明“另案处理”的字样,这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共同犯罪的做分案起诉处理。实务中,检察机关出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护在案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提高结案率等目的,对共同犯罪案件频繁地广泛地作分案起诉。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对于分案起诉适用的条件、审批手续、适用程序等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让我国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有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同犯罪分案起诉的混乱状态。但最高人民法院未就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导致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起诉及如何起诉享有决定权,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一案起诉还是分案起诉,而法院只能被动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对共同犯罪案件作一案审理或分案审理。同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事实是同一的,各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同时在审理中各被告人的供述会相互影响,所以一般来说,法院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都是采用一案审理。分案审理必然会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笔者将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存在的困难作出分析、讨论。
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
分案审理是相对于并案审理来说的。刑事犯罪的分案审理主要是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将已经或应当合并在一起的多个案件分离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案件,并分别适用不同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刑事犯罪并案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同一诉讼阶段一并解
决同一主体的多个案件或者多个主体的同一案件或者多个案件。①(参见王飞跃:《论我国刑事案件并案诉讼制度的建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第87-94页。) 在刑事诉讼中分案审理包括犯罪事实的分开和被告人的分开两种类型,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是同一的,因此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实际上是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依被告人的不同而采取多个诉讼程序进行,以分别解决每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有多少共犯,就分成多少个案件,而是指可以依照实际需要来分案,如5个人共同杀人,可分成五个案子,也可以分成四或三或二个案子,完全视具体案件中的实际需要而定。
二、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法理基础和实践价值。
(一)法理基础。
(二)同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审理是以案件具有可分性为前提的。按照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的观点,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就是指被告案件“作为在手续上不可分的同一个事件进行处理。”2([日]铃木茂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审判对象序说》,成文堂昭和54年版,转引自张小玲:《刑事诉讼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第92页。)简而言之,如诉讼客体单一,案件即可分开审理;如诉讼客体不是单一,则案件不可以分开审理。而诉讼客体单一即是指案件审理的犯罪主体单一、同时犯罪事实单一,二者缺一不可。我国《刑法》第25 条第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可以依据共犯人的分割出许多刑事诉讼的客体,这也就是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理论基础。
(二)实践价值。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是司法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并且在实践中很大的价值。具体主要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有两项诉讼目标,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障人权。一方面打击犯罪的无限性和资源投入的有限性,它们之间的矛盾所凸显出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效益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胡志斌:《刑事诉讼原理与制度探索》,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分案审理可以避免因部分共犯人脱逃或涉嫌其他案件等情况引发程序的等待和停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例如,当部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未侦查终结,对已侦查终结的同案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先进行审理,可以迅速结案,有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从而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司法机关大部分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前提下,适用一些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技术性手段势在必行。
2、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时效性。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犯罪日益多样化,跨区域、团伙作案案件呈现增加态势。侦查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往往是掌握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或者只逮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等到全部抓获或者证据全部获取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话,很可能就会错失及时打击犯罪的良机。特别是在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此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分而治之,各个击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3、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同案人员的诉讼权利。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适用,或是使得“本案”脱离了诸多障碍,或是获得了更好的处理条件,从而加快了诉讼进程,保障了同案人及时得到审判的权利。比如对“在逃”人员分案审理后,对已到案的涉案人员提请批准逮捕、提起诉讼的期限在同等情况下就会缩短,进入审判程序的时间也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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