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颁发《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做好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现将《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冬季征兵开始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服务部队、确保质量的原则。
严格遵守 第三条 征集部门和部队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纪律,严格办事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
第四条 在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工作失职,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章 部队派人接兵
第五条 部队派人接兵,指由部队派出人员到接兵地区将新兵接回部队。
第六条 部队派人接兵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部队派出临时接兵机构和接兵人员,于征兵工作开始前到达接兵地区,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积极协助当地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并负责将新兵接回部队。
第二种方式,部队派出临时接兵机构和少量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到达接兵地区,负责将新兵接回部队,新兵质量主要由征集部门负责把关。
第七条 部队派人接兵的具体方式,由大军区级单位(含武警部队,下同)确定,于征兵开始前15日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征兵办公室)。其中,采用第二种方式接兵的,由军区征兵办公室和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总参军务部备案。
第八条 对新兵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部队,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接兵。
第九条 部队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参加接兵工作。接兵人员不得回原籍县(市、区)接兵。
接兵机构的组建,由大军区级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可组建接兵师(团)或者接兵联络指导组,下设若干接兵营、连,配备相应职级人员。接兵师(团)部或者接兵联络指导组,由3-5人组成。
采用第一种方式,接兵人员与接收新兵的比例,一般为1:10-20。采用第二种方式,接兵人员与接收新兵的比例,一般为1:30-40。
第十条 接兵人员出发前,各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培训,学习征接兵政策规定,制定接兵工作计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接兵师(团)的先遣人员,于征兵工作开始前15日到达有关省级征兵办公室,商定划分接兵地区、新兵运输和被装计划等事项,并通报团级以上部队接兵计划等情况,接兵营、连根据接兵师(团)通知按时到达接兵地区,采用第一种方式的,一般于征兵开始前到达;采用第二种方式的,一般于新兵起运前10日内到达。
第十二条 采用第一种方式接兵的,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征青年体检时,接兵部队的负责人和军医参加体检工作,协助和监督把好新兵身体质量关,其他接兵人员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协助搞好体检组织工作。
(二)接兵人员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时间不少于7日。走访调查时,不得用见面代替走访。
(三)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 县级征兵办公室在审批定兵时,要充分听取接兵部队的意见,对接兵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新兵,未经部队走访调查的,不得批准入伍。 采用第二种方式接兵的,接兵部队不参与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走访调查和审批定兵。
第十三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好新兵档案、填写好新兵花名册。采用第一种方式接兵的,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批定兵前将预定新兵的基本材料提供给接兵部队,以便于部队参加审批定兵;征接双方在办理新兵交接手续的同时,办理新兵档案移交手续。采用第二种方式接兵的,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交接前2-3日将完备齐全的新兵档案材料提供给接兵部队,并向接兵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新兵交接一般在起运前1日一次性交接完毕。交接地点应当在县级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
第十五条 对征集部门移交的档案材料不全或者起运前临时更换的新兵,接兵部队不予接收。对接兵部队要求接收
的不合格新兵,征集部门不予办理。征集部门和接兵部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不得延误。
第十六条 新兵交接后,接兵部队要加强对新兵的管理教育,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好新兵运输,确保运输途中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积极协助,尽量提供方便。
第三章 征集部门送兵
第十七条 征集部门送兵,指由征集部门负责将征集的新兵送到部队,新兵质量由征集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实行征集部门送兵,新兵补入的部队隶属于本大军区的,由大军区确定;新
兵补入的部队不隶属于本大军区的,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与有关省级征兵办公室于征兵开始前15日协商确定。实行征集部门送兵的地区和部队,由军区征兵办公室和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总参军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送兵人员由现役干部、专武干部和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一般为1:30。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送兵计划,部队以军级(含武警部队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员),于征兵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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