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发〔2008〕14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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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I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 强、万终盛、赵 剑、刘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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