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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及答案汇编(233个案例)(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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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办公地点最初在科技园,由于深圳产业升级,公司准备搬迁到关外办公。一部分员工考虑工作地点,离他们住的地方太远,选择了主动离职。还有部分人到了新的上班地点,处于观望状态,但是还是可能会离职。总经理马先生评估离职员工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必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人力资源部应该怎么做?

知识点:人员储备,从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出发, 对企业人员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企业人员的配置的层次、数量、结构及其与公司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由于公司的搬迁引起员工大规模的离职。人力资源部应该,评估公司搬迁引起员工离职的规模,尽量做好员工的解释说明工作。另外,重点做以下工作:1、和核心骨干员工沟通,争取这些人不要离职。2、做好离职岗位的人员储备,保证工作有序开展。3、考虑增加福利补助,比如:开通公司班车,增加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4、因工作地址变更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应予以说明,协商沟通处理。 案例33:HR如何处理招聘中的特殊情况?

甲公司是做设备配套工程的公司,年初,甲公司外地办事处张主任拟招高级客户经理1名,公司大客户乙公司总经理推荐其朋友孙某做该职位,同时表示可介绍其他客户资源。张将此情况与公司老板汇报,老板当场同意,并商定了其入职薪资及日期。2月份,孙某到办事处做高级客户经理,未走入职流程,未知会人力资源部。4月份,孙某反映未收到工资。张才想起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走招聘需求及入职流程,现流程已经走到人力资源部,假如你是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如何处理该事件? 知识点:招聘管理,从招聘规划、招聘实施、入职管理、招聘效果分析,这一系统流程来做好招聘的过程和结果管理。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主任的做法是非常不合适的,招聘需求没有提就进行人员招聘,招聘人员到位没有安排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甚至人力资源部不知道已经有人到岗,迟发孙某的工资,整个过程存在很多风险。人力资源部应尽快明确孙某的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岗位,岗位职责,考核要求,工资等内容,补齐相关手续(入职信息,劳动合同,薪资结构等)。另外,从管理的角度,人力资源部应规范,招聘和入职管理流程,并定期更新人员信息台账。同时,人力资源部应该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沟通新员工招聘,应该先提需求后招聘,新员工到位后,应先办理入职手续再试用。人力资源部在特殊招聘,关系户的入职处理也应特别慎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风险。 案例34: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无补偿,是否有效?

李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从贸易公司离职后,李先生为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一直待业在家。之后,李先生找到贸易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

金,却遭到了拒绝。对此,贸易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就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案例答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的,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这一案件中,贸易公司应依法按照上述标准,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上述标准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3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书面告知劳动者

2009年12月,王某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工作的企业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因此,单位不允许王某再到企业上班。但王某认为,公司未出具任何说明,也没有书面通知其本人,违反法律规定。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补发其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和公积金。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答案】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告知王某,也没有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裁决用人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续存,用人单位应为其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毫无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程序上有违法律规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在解除程序上,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劳动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案例36:带薪年假,工资怎么核算?

张某系实行月薪制的工人,其个人工资由两部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组成,加班工资和个人的加班时间相关。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对年休假的规定如下: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予以批准。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知识点:带薪年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月度固定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 案例解析: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案例37: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无补偿,是否有效?

李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从贸易公司离职后,李先生为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一直待业在家。之后,李先生找到贸易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却遭到了拒绝。对此,贸易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就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不过,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知识点:竞业禁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的,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这一案件中,贸易公司应依法按照上述标准,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上述标准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3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书面告知劳动者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王某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工作的企业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因此,单位不允许王某再到企业上班。但王某认为,公司未出具任何说明,也没有书面通知其本人,违反法律规定。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补发其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和公积金。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知识点】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即当劳动者发生过错时,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便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要注意,即使是单方解除,也应当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单位的内部流程,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否则双方的劳动关系续存,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等各项义务。

【本案评析】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告知王某,也没有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裁决用人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续存,用人单位应为其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毫无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程序上有违法律规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在解除程序上,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劳动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案例39:单位不缴社保,员工承诺放弃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1日,已正式辞职的李某到郑州一公司办最后的离职手续,他还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有1400多元。但他去领工资时,经理却说,李某必须写个“本人今后与××公司无关系,不再有任何追究”之类的书面承诺。原来公司从未给员工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让他写那个承诺,是担心自己辞职后再去找公司补缴这些社会保险。你觉得员工承诺放弃是否有效?

【知识点】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使劳动者书面同意企业不缴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企业的任何责任。若事后劳动者反悔,要求企业补缴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前的承诺对抗劳动者的请求,并且,企业违反国家法律

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会受到有关劳动部门的处罚。

【本案评析】

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许多中小型企业,人员流动比较大,企业为节省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强调的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比如上海市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40:员工履历有虚假成分,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某集团招聘1名分公司总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刘先生,刘先生顺利通过了

试用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后来,刘先生的工作出现绩效下滑等问题。同时,人力资源部了解到刘先生工作经历有虚假成分,公司要求解除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刘先生认为自己是正式员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要求劳动局仲裁,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公司因为员工履历有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报到管理,是指员工接受公司录用后正式报到,公司与员工形成劳资关系前的管理。在员工报到的过程,人力资源部应要求报到员工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员工信息表,离职证明,社保卡,公积金卡,工资卡、相片等相关证件,并做验证。报到管理,主要关注员工相关证件(学历、专业资质)的真伪,是否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履历的真假,否则会有潜在的用人风险。

案例分析:公司的做法是合适的,刘先生的仲裁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公司必须通过举证,证明刘先生的过往经历有虚假成分,这样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本做法应该在《招聘管理制度》 ,《员工入职信息表》里面进行备注或者说明,这样才可以避免因入职人员的虚假信息引起的录用风险。为保证公司权益,可以对重点岗位进行录用前的背景调查。 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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