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金融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应当集中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子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金融管理和服务总申报书的内容包括申报的金融管理和服务事项、申报理由、申报材料目录、暂不加入的项目及理由等。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和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信贷业务;(二)金融稳定业务;(三)金融统计业务;(四)会计业务;(五)支付清算业务;(六)反洗钱业务;(七)科技服务业务;(八)人民币管理业务;(九)征信管理业务;(十)其他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和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一)货币信贷业务;(二)金融稳定业务;(三)金融统计业务;(四)会计业务;(五)支付清算业务;(六)反洗钱业务;(七)科技服务业务;(八)征信管理业务;(九)其他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对上述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金融机构不加入或暂不加入的,应说明理由。新设金融机构在上述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增加有关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筹备阶段应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在货币信贷、金融稳定、统计、会计、支付清算、反洗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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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人民币、国库、征信、外汇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二节 审核与反馈
第二十条 新设金融机构提出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材料由人民银行办公室统一接收。新设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提出增加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应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直接向人民银行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提出申报,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统一受理金融管理和服务申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人民银行负责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初步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办公室汇总有关职能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集中现场核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审核和现场核验的基础上,对于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材料齐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软硬件条件安全适当,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出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对于新设金融机构不完全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出暂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或建议其暂缓正式开业经营的决定,并对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要求。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告知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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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新设金融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区的,前款决定由郑州中心支行作出。新设金融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区以外区域的,新设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参照前款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人民银行复核。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复核的,该中心支行应将复核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对新设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辅导和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新设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测试,获得从事相应业务的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及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新设金融机构及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人民银行将约见其相关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其实施暂停或不予接入相关金融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新设金融机构或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未按照本指引规定期限报告相关事项、提出金融管理和服务项目申报的,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况暂缓该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新设金融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不符合金融服务标准和相应管理要求的行为,人民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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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发生组织机构级别、名称、地址、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当地人民银行根据规定向其提出监管要求、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河南省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总部所在地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筹建新设机构,按照本指引规定报送相关事项、提出项目申报的,应当同时报送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第四条中的“首次设立分支机构”包括我省法人金融机构、省外(我国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等在我省首次设立分支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是指已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新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总申报书、子申报书 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3.新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主题词:金融管理服务制度通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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