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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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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银行,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公司,各证券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各资信评估公司,各担保公司:

现将《河南省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指引》印发之日起,在河南省新设金融机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指引》要求报送筹建报告、申报金融管理和服务项目。对于不按照《指引》规定报送筹建报告、提出申报事项的,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将不予办理接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指引》印发前已获准筹建、尚未开业的新设金融机构,在《指引》印发后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的,适用本《指引》。 三、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人民银行各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请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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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辖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实施金融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明确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条件、操作程序,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1.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2.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3.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三条 担保公司、资信评估公司等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适用本指引,按照本指引有关新设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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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河南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在河南省内新设金融机构的,在开业前,应当向人民银行报送筹建报告集中申报需要提供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包括:(一)在河南省辖内成立新的法人金融机构;(二)金融机构在河南省首次设立分支机构;(三)金融机构在河南省内增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在河南省辖内改制、合并或分立的视同新设金融机构。

第七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实行集中受理、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统一反馈。

第八条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效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第九条 新设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新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的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提出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

第二章 筹建报告

第十条 新设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应当在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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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获准筹建后3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筹建报告,提出加入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的申请。筹建报告应包含新设金融机构和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十一条 筹建报告中应包括新设金融机构以下有关事项和资料:(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拟开业日期;(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其筹建(设立)的文件;(三)经营方针和计划,拟开业的金融机构为法人的,报送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等情况;(四)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如市场、风险、财务、人力资源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等;(五)人民银行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筹建报告中应包括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以下有关事项和资料:(一)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如市场、风险、财务、人力资源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职务、简历;(二)经营情况、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等;(三)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四)最近3年内,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支付清算、反洗钱、科技、人民币管理、国库、征信管理、外汇管理等法规、政策情况,包括是否被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五)最近3年风险状况,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情况,以及发生重大诉讼、重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情况等;(六)最近3年在当地接受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情况,包括是否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七)人民银行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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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郑州地区新设金融机构、在郑州以外任一地市区域内首次新设金融机构的,应当由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郑州中心支行)提交筹建报告,由郑州中心支行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在郑州以外地市区域内首次新设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筹建报告。金融机构在郑州以外的地市区域已设立分支机构,获准在该地市区域内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由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向该区域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提交筹建报告,由该中心支行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前两款规定中的新设金融机构在县级区域的,应当将筹建报告同时报送该县级区域的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完成筹建报告审核工作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申请的批复,及时告知新设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或发起人)和新设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便捷、正常、安全开业,人民银行对新设金融机构实行设立前约见谈话。约见谈话在人民银行作出准予受理新设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申请后进行。在约见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当地人民银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三章 金融管理和服务申报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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