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
(一)权力思想错位。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所队思想政治工作弱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 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
(二)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无大碍。正是在这种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下,无视法律对职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
(三)人权观念缺失。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这里所说的“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包括那些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人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却错误地认为违法犯罪人员是打击和专政对象,而不属于人民群众之列,无端地将他们列入“另类”,对他们的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甚至随意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应有权利,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了这些人员对法律的期望值和客观评价。
(四)权力监督不力。关于加强对警察权力监督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围绕立法监督、执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的方面做出出不懈努力和尝试,而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运行机制。但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力量量少质弱、监督措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一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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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部门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限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腐败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可钻之空。
警察权力的腐败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一种权力在行驶的过程中必然出现权力的错位,警察权力也不例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做为国家机器做为一支执法力量,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正视警察权力的腐败现象,寻根溯源,对症下药,时刻保持人民警察的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参考文献:
1.《警学研究》1997——1998年版 2.《公安建设》1998年全年册 3.《公安论》群众出版社
4.《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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