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了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贸易的发展应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贸易一方面使得掠夺行为变得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也使人们为了私利而损害他人利益。某些君主政体的国家也制定了一些非常适用的法律用来抑制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的贸易发展,如英国。其实,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不应该排斥任何国家同自己通商贸易,因为贸易往来通常可以达到双赢。后来,英国的大宪章就规定,在战争状态下除非为了报复,禁止占有或没收外国商人的商品。贸易的发展产生了货币,货币是代表各类商品价值的标记,人们通常以某种金属作为货币,因为金属经久耐用、不易损耗、便于携带。立法者制定法律使物品在性质上能够代表金钱,而且还能够使物品像金钱一样变成货币。由于宗教和风俗的原因,埃及与世隔绝,没有任何对外贸易。雅典人有良好的《梭伦法典》,这些本可以使雅典人从事大规模贸易,但是雅典人唯恐失去的心理并没有没有进一步扩大他们的影响,他们的贸易具有很大的地域局限性。而罗马人是一个竞争的民族,而不是一个经商的民族,他们制定法律严禁同蛮族通商。犹太人发明了汇票,汇票的使用使贸易躲开了暴行,而又能维持下去。贸易往来会发生人口流动,不同民族互相通婚。父亲有养活自己子女的这一天然义务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产生。任何地方只要一男一女两个人可以便利生活,他们就可以结婚。有时候,法律和宗教会产生许多种类的民事结合。女方嫁到男方家里去组建家庭,这几乎是世界各地的惯例,而台湾人却正好相反。新生的民族需要人口繁衍、增长,关于人口数量的法律法规应视各种不同情况而定;在一些国家里,大自然已经把一切都做了,也就不需要立法者再做什么了,例如中国;而希腊的人口状况却完全是其政体性质造成的,它的各项政策都十分重视调节国民人口的数量;古罗马的法律总是竭尽全力地让人们结婚生子,如果因家庭贫困或其他原因抚养不起,那国家还设有救济院。
7 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认为只要把宗教利益与国家政治体制的利益结合起来,宗教同法律的作用是一样的,是让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信教或不信教都无绝对好坏,我们要看的是哪个产生的坏处更多。温和的君主政体适宜于基督教,该政体下的君主们比较有人性,愿意按法律章程办事,并能认识到他们自己并非是无所不能的,君主信任其臣民,臣民信赖其君主,国泰民安;专制政体适宜于伊
斯兰教,该政体下的君主们君王不是不断地杀人,就是不断地被杀死;天主教适宜于君主制;耶稣新教适宜于共和制。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同精神对话,因此应该是训诫而不是劝说;而宗在一个不幸而信奉了一种并非是由上帝赐给的宗教的国家里,其宗教必须与道德保持一致。教是为了同心灵对话,应多一些劝说而少一些训诫,因为宗教的目的不是善,而是至善。例如,勃固这一地区的居民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生、不偷窃、不淫亵、不搅扰四邻,要为邻人做好事。宗教和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就应更加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少,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例如,由于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几乎没有什么教义,也不讲天堂或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因此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十分严格。法律和宗教是互补关系,一方面法律可以纠正虚伪的宗教,例如制定法律对僧侣的财产加以限制,对迷信造成的奢侈要及时制止;另一方面宗教法规也可以纠正政治体制的弊害。但是,应该由人的法律裁定的事物,就不能用神的法律来裁定,反之亦然。例如,继承的顺序应取决于政治法和民法,而不应取决于自然法。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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