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4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浙江省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办法中的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指露天开采矿山边坡的安全稳定性治理、地形修
整,边坡的植被恢复工程等。 1.0.4 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事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岩土治理、园林绿化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1.0.5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由不同法人单位承担。
1.0.6 本办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7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 名词解释
2.0.1 建设单位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可以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2.0.2 施工单位
由合同确定的承担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2.0.3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
反映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和观感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具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4 工程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含种子、种苗等)、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并具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供检验用的检验体。 2.0.7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及其它指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指标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8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 主控项目
建设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生态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4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某个定量特征进行的检查方法。 2.0.16 观感质量
通过观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出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7 返修
对工程不合乎标准规定的部位(部分)采取整修的措施。 2.0.18 返工
对不合格的过程部位(部分)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为改善和恢复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0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露采矿山及其周围区域受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联系(物质交流和能量流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0.21 边坡治理
为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用的物理防护(支挡、加固防护)、化学防护及生物防护(复绿)等工程措施。 2.0.22 边坡复绿
让受损坡面再造和重建植被的行为与过程。 2.0.23 喷播
将植物种子或营养繁殖体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生长基质材料(如泥炭、植物纤维、营养土、肥料、粘合剂、保水剂等)借助专用机械喷射(喷洒)到施工场地的一种播种作业方法。 2.0.24 草本群落型
以草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5 木本群落型
以灌木、乔木等木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6 植生(土)袋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内衬装有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的夹层、外部有些象草包、内部可装入泥土的袋子。 2.0.27 植生带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衬有含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夹层的带状物。 2.0.28 植生 植物种植和生长。 2.0.29 基质
供植物根系固着、提供植物营养的人工土壤。通常包括泥炭、草纤维、木纤维、谷壳、秸秆、木屑、蛭石及其他矿物、各种肥料、保水剂、粘结剂及部分自然土等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借助于机器喷播、吹附到坡面上。 2.0.30 喷附
采用喷射工艺将植物生长基质材料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种子附着在坡面和支撑物(如铁丝网等)上的作业方式。 2.0.31 EC 电导率。 2.0.32 CEC 阳离子交换量。
3 基 本 规 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本办法附录二A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从事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类原材料质量实验测试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 ;
2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种子和苗木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见证取样测定;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3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办法;
2 治理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种子发芽率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边坡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质量验收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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