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目标。
在这样一个“8+1”的目标指导之下,我们看到在立法的方法上,一开始我们看到了体现一个民主立法的过程,那就是全国人大环资委作为法律修改的负责机关,他委托环保部,我们这样一个环境保护主要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法律法案,他自己也在搞一个法律法案,有两个法律法案共同进行,环资委的草案和环保部的草案。这样一个过程平行到了这个,从2011年2月份到2012年的上半年,大概过完春节4月份左右,这两个草案就开始产生了交际,相互的支撑,相互的讨论,最终决定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个什么样版本。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环资委和环保部出现了分歧,这个分歧我们讲,集中表现就是在2012年8月份环资委基本上否定了环保部的草案,自行起草了一个版本,然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第一次审议,我们把它称为叫“修正草案一审稿”。一审稿在2012年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里边,我们社会公众总共提了9千多人次,提了1万多条意见,这个是在环保立法里边数量最多的,由此可见,我们的社会公众对于这样一个法律修改的关注度。
一审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之后,我们看到环保部和环资委的意见分歧公开化了,公开化的方式很有戏剧性。环保部在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了一个文件,叫“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各位都很熟悉公文的流程,这是一个内部公文,是报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内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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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但是环保部把这个公文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了,而且公文所赋的这样一个意见和意见对环资委所提出的一审草案做出了一个基本上针锋相对的反驳,说“你说的不对,应该是这样”。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是非常大的。
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我们的理论研究界、学者也对这个一审草案非常的不满,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我们北京大学组织召开了一次专家论证会,专门对草案的内容进行了研讨,形成了一个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书,在这个意见书里边对一审稿草案提出了一些严厉的批评。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以及环保部门,以及学界的反对之下,我们看到环保法草案的修改进程放缓了,因为据说按照原来的计划,2012年8月一审,然后10月二审,到12月就要颁布实施了,但是由于这样一个事件的存在,法律就暂时搁置了,因为大家2012年底,我们的全国人大要换届了。
这个事一直搁置到了2013年6月,在我们全国人大换届完成之后,张德江委员长在我们这个3月份人大会之后有一个批示,就说要尽快的重新启动完成环保法的修改,我们立法要反映社会的需要,反映民众的呼声。
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看到2013年6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重新启动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6月份提出了一个二审稿草案,二审稿草案之后又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讲这个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之中也是比较少见的,一部法律草案两次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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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开征求意见。到2013年10月份,在专家研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一个三审稿。在三审稿的时候,我们看到官方对草案的名称发生了一点改变,在二审之前都叫《修正案草案》,但是到了2013年10月份改成了《修订草案》,修正案、修订案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是它们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讲实际上到了三审的时候,原先所确定的有限修改的目标已经被放弃了,转而采取了所谓“大修”的这样一个方法,因为“修订”指的是一种全面的修改,而“修正”只是一种局部的、个别的修改。从2013年10月在往后,程序就走的比较顺了,2013年10月三审,然后到2014年4月,最后四审通过。这是一个整个的修改过程。
回顾一下修改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里边,这个过程我们讲社会关注度很高,同时这样一个立法过程也在我们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所谓“浓重的一笔”我们看到,首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其次我们看到在立法过程里边我们专门的立法机关和主要的行政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我们讲其实有分歧、有争论才会有讨论,有讨论才会有民主,我们讲通过这样一个立法过程是具有典型性的。以上是我们简单的对修订的背景和过程做一个回顾。
最后来看一下到底《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的章节结构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改之前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六章47条,修改之后是七章70条,首先从条文数量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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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百分之七八十左右,而且我们大家可以仔细对比一下,新法的条文比旧法的条文,除了新增的条文之后,原有的法律条文几乎没有被完整保留的,要么被调整顺序合并了,要么内容被修改了,唯一保留的可能就是最后一条,本法自几月几号开始实施,时间变了。从这一点再次印证了我们之前所说的,整个修改的过程实现了从最早的有限修改,到最后全面修改的这样一个转变。从内容方面来看,我们看到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一章叫“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章的增加使得环保法的这样一个结构体系就完整的建立起来了。
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环境保护总体来看是一种三角关系、三方关系,政府、企业、公众,是一个三方关系,但是我们看到我们之前的《环境保护法》往往强调的是一个双方关系,国家和企业。之前的《环境保护法》讲的是国家怎么管企业,企业怎么被国家管,好像没公众什么事,但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是什么?是一种公共利益的载体,那这样一个公共利益的相对者是谁?就是生活在这个环境里面的每一个普通的公众居民。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对这样一种公共利益,我们讲作为利益的主体公众应当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就是说,你可以看到国家为什么要管企业,那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总体上来看,作为《环境保护法》这样一个保护领域里面的基本法,基础性的法,它核心的任务是要确立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三角关系框架。我们讲2014年修改把关系的三角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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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完成了,我们以前是一个直线关系,现在是一个三角关系。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环境保护法》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时间关系我不会逐条的去讲,我会从四个方面,从总体上的环保理念原则、政府的环保职责责任、企业的环保义务与责任,以及公众环境权利,从这四个方面对于这次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一个讨论和分享。
(一)环保理念和原则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关于环保理念和原则方面的修改,关于环保理念和原则方面的修改我们分三个小问题,第一个是立法目的的修改;第二是基本国策条款的修改;第三是关于环保基本原则的修改。
我们先来看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修改里面我们看到两个地方的主要修改,第一,增加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表述,就是我一开始提到的,从我们2013年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这样一个战略被提高到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层面上,你可以看到在法律里边就必须做出回应,我们《环境保护法》最根本的目的实际上还是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是我们讲的一个长远的宏观目标的这样一个构建。具体来说,在环保法关于目的条款的修改里面,最为关注的这样是一个质的改动,我们以前叫什么?“保障人体健康”,那么现在改成了“保障公众健康”。由人体健康向公众健康的修改,实际上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的公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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