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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巴黎公约
1、范围: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 2、国民待遇原则:以国籍(成员国国民)或住所(非成员国国民)为确定国民的条件; 3、优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九 天考 资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4、独立原则:是否授予专利、注册商标的条件成员国独立。
5、临时保护原则: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6、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二)伯尔尼公约(历年真题考过不少,了解真题即可) 1、国民待遇: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 2、自动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 4、经济权利:
5、精神权利: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TRIPS 1、原则: (1)最低保护: (2)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 2、保护范围
(1)版权及相关权利:版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保护;有独智力创作的数据及资料汇编版权保护,但不包括数据和资料本身。
(2)商标:保护期及续展期均不少于7年。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外观设计,不少于10年保护期。
(5)专利:不低于20年保护期。专利权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增加了专利权人许诺销售和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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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信息
(8)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与我国外贸法第30条一致。 3、对侵权的民事、行政程序及救济 4、我国的边境措施
(1)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0年。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并提供担保,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海关调查后认定被扣留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权予以没收。可用于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4)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一定时间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或扣留涉嫌侵犯经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一定时间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且经调查不能认为侵权的;或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并请求海关放行的,或海关认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以及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
三、国际投资法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承保的风险为非商业性风险:主要有(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3)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
2、合格的投资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自然人须是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②法人须是在东道国以外的一成员国注册并在该成员国设有主要营业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③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须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3、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
4、代位求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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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三个条件:
1、主体方面,必须一方是缔约国(东道国),另一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2、争端的性质方面,必须是直接产生于国际投资的法律性质的争端。
3、主观方面,必须由争端双方提交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争端双方一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四、国际融资法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间金融组织,宗旨之一是通过发放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 (二)国际融资担保
1、信用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主要有: (1)见索即付保证
(2)备用信用证
(3)意愿书
2、物权担保:动产、不动产担保和浮动抵押 五、国际税法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确定:我国以住所或居住时间(1个纳税年度)为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我国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标准。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是属地管辖的延伸,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2)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可以分为4类: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二)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1、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根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
2、国际双重征税可以分为国家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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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
注意: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②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是相同的,而国际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则可能不同。
3、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居住国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4种: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制、减税制。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
1、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采取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私法篇
国际私法知识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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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识别 反致 外国法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民事主体 1、2、 物权关系 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着重我国) 3、 债权关系 4、 商事关系 5、 婚姻家庭 6、 继承关系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内地与澳门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送达 区际法律问题 内地与香港
第一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 2系属 3连结点(动态 静态)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国名)、双边、重叠(和、及),选择(或、可以)(有条件、无条件) 三、准据法的确定:区际(该国区际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我国民通意见192条)
第二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一、识别(定性):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二、反致:(表中的甲是指法院地法,乙丙指其他国家的法)
1、直接反致:甲 乙,乙 甲, 甲国法。 2、转致:甲 乙,乙 丙,丙国法。
3、间接反致:甲 乙,乙 丙,丙 甲,甲国法 解题的关键是确定法院地。我国不承认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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