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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2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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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因公牺牲的条件和批准的机关。与原条例解释相比有了改变。

第一项将“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规定改为“意外事件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精神相一致,使政策更加客观明了、更容易把握。

第二项将原?条例?解释中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全部并入因公牺牲范围,同时保留了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规定。

第四项中“猝然”是指发病当场死亡或经抢救于发病48小时内死亡。

新增加了失踪军人确认因公牺牲的条件,规定“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从法规上明确了对军人失踪情况的处理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奉献精神的褒奖和特殊的关爱。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醉酒导致死亡的; (三)自杀的。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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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因病死亡的要件和审批机关。 本条规定,除因患职业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属因公牺牲)以外的其他疾病死亡的被确认为病故。

此外,在规定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的同时,还增加了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的条款。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病故对待: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因涉嫌犯罪自杀的。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发放部门。

本条所说的“遗属”,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相应的证明书,其发放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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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先由父母(抚养人)和配偶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军人有多个子女的,先由子女间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可按当地风俗传统发放;

5、无上述对象的,发给兄弟姐妹;军人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先由兄弟姐妹间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可按当地风俗传统发放。

6、没有遗属的,不发。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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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军人死亡,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增发比例。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对死亡军人按照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的一次性物质补偿。本条规定的一次抚恤金标准,比原?条例?分别翻了一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爱之情。主要考虑: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原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在军队和社会引起较大反映,无法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速度已远远超过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增长速度,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已无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改善的速度。三是与其他行业相比,烈士、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并不是很高。企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对于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偿二十年(240个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同时当事人还要承担医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和财产直接损失。国家对烈士、牺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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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军人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国家赔偿,在标准上比民事赔偿标准低不合情理。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的政治荣誉,烈士壮烈牺牲的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精华,时代精神的凝聚,一直是激励军队官兵和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忘我献身的巨大推动力。这次修改中大幅度提高标准,也是全军将士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的结果。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可以起到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的作用。

本条所称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现役军官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之和;现役军队文职干部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薪金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按总后勤部、民政部规定的工资项目执行。

本条所称“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军队对做过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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