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考情攻略
本章是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重点章,主要是客观题和计算题,在综合题中也常常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结合起来出题。题量4~5题,分值6~10分左右。
重点内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组成计税价格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问题——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变化类别 具体内容 1.税目中(六)成品油 润滑油后面增加“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3.税目中(七)汽车轮胎 本内容的最后增加:自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关于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规定调整到税目加以说明:自2009年5月1日 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节与第三节合并改为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新增 合并
【考点一】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特点
一、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特殊情况除外)、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负具有转嫁性。 【提示】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增值税是对销售所有有形动产征收,而消费税仅仅对14种应税消费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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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卷烟除外)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2.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大多数情况下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特点的有( )。 A.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B.征税具有普遍性 C.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D.税负具有转嫁性 【答案】ACD
【解析】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不具有普遍性,故选项B错误。 【考点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给有经营资质的首饰店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卷烟的单位 【答案】BC
【解析】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故选项A错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故选项D错误。 【考点三】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一)生产销售环节
(二)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加工业务的判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处理: 1.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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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按照5%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及具体要求: 税制要素 规定 注释 不符合条件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含税销售额÷(1+17%/3%)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征税范围 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税率 5% 一般规定 计税依据 特殊规定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 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是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为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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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 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征收 进口应税消费品 特殊规定
【提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关系 环节 委托加工 生产 委托方 受托方 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 √ × √ √ 代收代缴 批发 卷烟 √ √ 其他 √ × 零售 进口 金银首其他 饰、钻石 √ √ √ × √ √ 零售应税消费品 批发卷烟 单环节征收(生产环节不征收) 第二次征收(生产环节已经征税)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珠宝部取得零售收入23.4万元,其中金银首饰零售收入14.04万元(包括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该批首饰的市场零售价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该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该商场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共( )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A.4.4 B.3.85 C.3.34 D.4 【答案】C
【解析】应纳消费税=(14.04-5.85)÷(1+17%)×5%+2.34÷1.17×5%=0.45(万元)
应纳增值税=(23.4-5.85)÷1.17×17%+2.34÷1.17×17%=2.89(万元) 该商场2月共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0.45+2.89=3.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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