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6.专科起点转入本科阶段学习的;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形式的; 8.跨大类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计算,因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1.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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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个人要求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须于一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有关规定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所修学分1/2及以上者,给予警示;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所修学分1/2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其后任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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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仍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的1/2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交纳学费的;
4.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5.因病应当休学,经学校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有其他属于退学情况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患者,由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领回。
3.学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4.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以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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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继续修读,参加正常考试,并按学年或学期缴纳学费,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毕业证发放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学位证。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在校继续修读。不及格课程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且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不及格课程学分在10学分及以上的,只发结业证,不得再申请毕业证。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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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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