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试,且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个别课程考核成绩可按合格和不合格二级制评定。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之学生。平时成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确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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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未获批准者需参加正常考核,不参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对考试舞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研室,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教务秘书以班为单位填报成绩总表,签名并加盖系部公章后连同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一并报送教务处,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系与教务处核对一次成绩,并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校、系两级管理,教学系部负责成绩录入,并填写成绩登记表,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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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对旷考、作弊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免费补考不及格的,应明确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并在每学期第3—4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补考
申请补考的学生,当学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申请一次补考,非免费补考须按规定缴纳补考费。补考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补考获得的及格和及格以上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 1.办理重修的程序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初向所在系递交重修申请,经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到学院计财处缴纳重修费(重修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凭收据到所在系办理重修手续。各系根据重修学生情况,对重修做出教学安排。公共课的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重修方式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系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务处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
重修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1/3,也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经报请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系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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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七章 专业辅修
第二十八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学校设立专业“主辅修制”。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主要课程确定辅修课程。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必修和选修学分的同时,可以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本专业修读二年以上;
2.第一、二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三十条 辅修方式视学生人数而定。参加辅修的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时,单独组班上课,否则,随该专业班级同堂听课。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按课程要求单独命题考核,亦可随该专业同堂同卷考核。其成绩载人本人学籍卡。
第三十二条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读该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系部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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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对旷课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考勤由所在系具体负责。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报所在系备案。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系主任、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3.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到所在系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有原因需转专业的,经慎重考虑,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和转出系同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不得跨大类转专业,不准许下一批次录取向上一批次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变化或教学组织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课程,根据所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转入系和教务处共同认定。学生补修课程应按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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