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16.10 焊接切割作业中出现违章作业扣0.5分。 17 机械及工具(5分)
17.1 机具操作人员不了解本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扣1分; 17.2 机具无专人保管、维护并随机挂安全操作牌扣1分; 17.3 机具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无防护罩或遮栏扣0.5分; 17.4 机具的监测仪表及安全装置不全扣1分; 17.5 使用已破损和有故障的机具扣1分; 17.6 机具使用中发生的违章现象扣0.5分。 18 施工现场(5分) 18.1 道路不畅通扣0.5分; 18.2 临时水源漏水扣0.5分; 18.3 施工现场有积水扣0.5分;
18.4 施工现场未设置吸烟室有流动吸烟现象扣0.5分;
18.5 施工现场有烟头、焊条头、碎砖头、有沙浆底、钢筋头、焊渣、碎石底、残土底、沙底、有一处扣0.5分;
18.6 施工弃土未及时运到弃土场扣0.5分; 18.7 落地沙、灰浆未及时清离现场扣0.5分; 18.8 安全围栏不全,每处扣0.5分; 18.9 现场发现大、小便每一处扣1分。 19 材料堆放(3分)
19.1 材料、设备、构件、料具堆码乱扣0.5分; 19.2 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0.2分; 19.3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扣0.5分;
19.4 分层材料运入无计划,一般物料存放超过一天扣0.3分; 19.5 大件存放超过5天扣0.2分;
19.6 模板、脚手架、随拆随清,一次未运出作业区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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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建筑材料堆放不整齐扣0.3分;
19.8 无临时废料、垃圾点以及不及时清理,扣0.3分。 20 现场防火(5分)
20.1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每处扣1分; 20.2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格,每处扣0.5分;
20.3 无消防水源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每处扣0.5分; 20.4 在重点防火区无动火工作票动火的,扣0.5分; 20.5 重点防火区域道路不畅通,扣0.5分。 21 施工现场标示牌(2分)
21.1 施工现场无责任区标示牌,每处扣1分;
21.2 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安全标志牌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每处扣0.3分;
21.3 标示牌不整齐、不规范,每处扣0.2分; 21.4 无宣传栏或黑板报,扣0.5分。 22 现场办公宿舍区(3分)
22.1 现场办公区物品不统一、不整齐每处扣0.5分; 22.2 办公区域有烟头、垃圾一处扣0.5分;
22.3 住宿区照明线路不统一、不整齐,一处扣0.5分; 22.4 住宿区卫生差扣1分;
22.5 住宿区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一处扣0.5分。 23 交通安全管理:(5分)
23.1 组织制度健全,按时召开交通安全会议。制度不健全扣5分;不能按时召开交通安全会议扣0.5分;
23.2 严格执行“一个严格、六个严禁”及内部准驾证制度。查台帐与现场检查,不能严格执行的一项扣0.5分;
23.3 减少一般交通事故,发生一起一般事故扣2分;
23.4 对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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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一项扣1分;
23.5 建立驾驶员、车辆及事故档案,没建立或不健全的一项扣0.5分。
24 加、扣分规定(从总分中加减)
24.1 发生机械设备记录事故每一次扣20分; 24.2 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20分;
24.3 发生轻伤每人次扣10分;一般火灾事故每次扣20分; 24.4 发生未遂事故扣10分;
24.5 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在月度评分中,加5分;
24.6 认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工作取得实效,月度评比得分率连续3个月达到91%以上的单位,在阶段性评比总分中加5分;
24.7 月度内安全施工未发生记录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月度评比中加5分。
十一、临时工管理规定
11.1 主题内容和目的
11.1.1 本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法律、法规,明确了雇用临时工的有关规定。特别指出,对临时工的管理要纳入雇用方员工的范畴同等对待。
11.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11.2 适用范围 项目公司和所有承包商。 11.3 执行规定(程序)
项目公司和施工承包商因工作需要可招聘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中有关临时工(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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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与临时工(从业人员。下同)订立劳动合同,并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3.2 向临时工交待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 11.3.2.1 危险、有害、不安全因素知情权; 11.3.2.2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3.2.3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11.3.3 教育临时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11.3.3.1 严格遵守雇用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3.2 接受雇用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3.3.3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雇佣方负责人报告。
11.3.4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雇用方的员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亦与雇用方的员工相同。
11.3.5 所雇用的临时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11.3.6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11.3.7 临时工分到专业施工队、班组参加电力建设施工时,由所在专业施工队、班组负责人领导。
11.3.8 临时工和所在专业施工队、班组负责人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或责任状),以确保人身安全。
11.3.9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11.3.10 临时工进入高电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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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需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11.3.11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十二、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12.1 主题内容和目的
12.1.1 根据国家原电力工业部《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12.1.2 国家原电力工业部《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的通知中强调:“工程安全设施是强制性的,必须采用”,参照该标准制定本章内容。
12.1.3 为了在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施工现场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12.2 适用范围
项目公司和所有施工承包商。 12.3 执行规定(程序)
12.3.1 分公司将严格执行《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按照《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有计划、按比例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补助费拨付项目公司,并监督执行。
12.3.2 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3 安全设施补助费主要用于购置或制作《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规定的安全设施,不得挪做他用。
12.3.4 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安全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他用。如因工作需要拆除的,必须经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监理公司安监人员同意,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不得留下隐患。如安全设施损坏,应主动修复或立即报告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监理公司安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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