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企业标准 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属技术监督目的
认真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受监金属部件的试验、检测和运行监视,及时查明和消除发电设备缺陷,对设备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电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确保运行安全。
第二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1、温度≥450℃的高温管件和部件,如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高温再热器管、联箱、导汽管、汽缸、阀门、三通、紧固件等(导汽管、汽缸、紧固件等包括工作温度为435℃者)。
2、压力≥5.88Mpa(60Kg/cm2)承压管道和部件, 如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给水管等,工作压力≥3.8Mpa(39Kg/cm2)的锅炉汽包管道等。
3、汽轮机大轴、叶片、叶轮和发电机大轴、护环。 第三条 相关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本制度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2、《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441-91) 3、《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 5、《钢熔化焊角焊缝射线照相方法和质量分级》(DLT 541-94) 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1997) 7、《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 439-91)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金属监督工作由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设备技术部为金属监督管理
归口部门,设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生产副总经理
1、生产副总经理是金属监督总负责人。督促检查设备技术部和各专业、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上级颁发的金属监督工作规程、制度。
2、负责审定金属监督工作计划,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3、主持重大金属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六条 设备技术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属监督的方针政策和《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以及相关规程、制度。
2、定期召开金属监督会议。 3、制定金属监督技术措施方案。
4、做好金属监督计划管理工作,定期对金属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5、负责承压部件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上报工作。 6、开展金属监督检查、检验工作和焊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7、建立健全金属监督档案。 第七条 检修部职责
1、贯彻执行《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按期完成各项金属监督计划和任务。
2、 对金属监督检验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拆除保温、搭设脚手架、打磨、照明等配合工作。
3、 严格按照金属监督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检修,严格执行设备技术部制定的工艺要求及技术措施和方案。
4、定期检查本部门所辖设备的高温高压部件以及高速转动件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
5、 对金属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金属监督工作得到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 运行部职责
1、执行金属监督工作计划和任务。
2、对高温高压部件及高速转动部件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及时调整运行参数,防止超温超压现象发生,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金属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1、通过金属监督检查和检验工作,及时掌握受监金属部件的组织、性能变化规律以及缺陷分布情况。采取一定的对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金属监督会议,总结近一段时期的工作情况,传达和布置上级有关金属监督精神,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
3、发生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及开裂事故,检修人员不要随意处理,要等金属监督人员进行检查取证后再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发生事故后金属监督人员要参加事故调查取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4、金属检验后应及时编写金属监督检验报告,阶段性工作要写出金属监督工作总结。 第十条 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根据《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规定要求,设备技术部应建立金属监督原始资料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
1、过热器技术台帐; 2、再热器技术台帐; 3、水冷壁技术台帐; 4、省煤器技术台帐; 5、炉外管道技术台帐; 6、汽包技术台帐;
7、汽轮机与发电机技术档案;
8、高速转动件(汽轮机发电机大轴、叶片、叶轮、套箍、护环、风叶等)技术台帐; 9、固件(M32以上螺母螺栓)技术台帐; 10、钢件(汽缸、汽室、阀门等)技术台帐; 11、系统管道技术档案; 12、机炉综合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1、 各种报告必须要有测试人员编写、专责审核、外报报告要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2、重要项目金属监督报告必须交档案室入档。
3、 金属监督测试报告和总结等有关技术资料应设专柜存档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金属材料与备品配件监督要求
1、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金属材料(包括焊条、焊丝)备品配件都应做到三证(出
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检质量证明书)齐全,检查验收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进口金属材料(包括焊条、焊丝)备品配件应符合制造国有关技术规定,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2、合金钢材、部件在安装或检修更换时,必须进行光谱分析(或其它方法)验证钢号,严防错用。如有必要,组装后还应进行光谱复查。
3、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持谨慎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安装中代用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许可,检修中代用时必须经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审查,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并做好技术记录存档。
4、钢材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规定。
5、各级仓库、车间、工地、班组储存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设备用金属材料,备品配件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对不同壁厚,不同标准的进口管子,应按合同号分别保管。焊条、焊丝及其它焊接材料应设专库储存,防止变质、锈蚀。
第十三条 受热面管系检修要求
1、工作介质是高温高压的屏式过热器,高温过热器、高温再热器等合金管系,应由检修部在每次大修中测量测点处的管径胀粗情况。
2、当合金管外径胀粗量≥2.5%,碳钢管外径胀粗≥3.5%时,表面有纵向氧化裂纹,管壁有明显减薄或严重石墨化时,应及时更换。
3、每次大小修应仔细检查受热面各管系的磨损、吹灰器吹损及氧化现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金属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测量,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壁厚测量及氧化皮厚度测量。对于壁厚小于最小许用壁厚及减薄量超过30%的管子要及时进行更换。
4、大修时要对不同部位进行割管取样,监督壁厚、管径、组织、碳化物和机械性能的变化。
第十四条 受热面管子用钢
1、受热面管子用钢应严格按照GB5310标准(进口管子按照相关制造标准)进行进货和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钢管不准使用。到货后要检查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禁止使用。
2、材料库应对受热面用钢管分类进行存放,做好标记,挂好标签,严防混料现象发生。
3、禁止将受热面管存放在露天或潮湿的地方,防止钢管腐蚀、砸压变形。 第十五条 联箱监督
1、每次大修时对高温联箱(高过、高再等联箱)接管座附近、筒体对接焊缝边缘,必须宏观检查,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或硬度、金相等试验。
2、长期运行后的高温过热器及再热器出口联箱、减温器联箱应加强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
第十六条 炉外管道监督方法
1、大修期间对主要导汽管的弯头、三通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对接焊缝必须做超声波抽查探伤。
2、利用大小修对联箱及管道疏放水管及接管座焊缝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阀门及连通管监督
1、 检修对阀体内外表面做到外观检查,有怀疑时进行无损探伤。高温高压阀体和连接管的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波抽查探伤。
2、对情况不明的管材、三通、弯头、阀门和焊缝等,要结合检修分批检查,摸清情况,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汽包的金属监督
1、大修时锅炉检修部门对汽包内部尤其是应力集中的地方,如人孔、管孔周围、筒体和封头连接处,应进行宏观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对大口径下降焊缝及其它焊缝,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发现裂纹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发现超标缺陷时,原则上也要及时处理。
2、汽包在安装和检修中严禁焊接拉钩及其它附件,发现缺陷不得任意补焊。如要补焊时,应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若需进行重大处理时,处理前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锅炉水压试验时,为了防止汽包脆性断裂,水温不应低于锅炉制造厂所规定的水温(40~60℃), 上下壁温差不能超过40℃。
4、在启动、运行、停炉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汽包壁温度上升或下降速度,高压应不超过60℃/h,中压不超过90℃/h,同时温度尽可能均匀变化,汽包上下壁温差不能超过50℃
5、运行达10万小时后,对汽包应进行全面普查,包括硬度、金相和焊口探伤,以后每隔五年普查一次。
第十九条 高速转动部件监督
大修中应对汽轮机叶片、对轮、大轴、发电机护环等重要高速转动件作外观检查,对有怀疑的部件应做无损探伤,发现裂纹时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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