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该省社会工作者注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对合格的社会工作者进行注册;二是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平;三是调查来自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投诉。根据《社会工作师法》(RSBC 1996)规定,社会工作者注册委员会一般由10-12人组成,由省政府任命,任期一年。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公务员,政府只是按照条例来聘用。工作人员中,除了两人是社会公众以外,其余都是注册社会工作者,而且全部是受薪的。注册局的注册社工来自全省不同的社会团体,并且分布在不同的实务领域。要在该省成为注册社工,首要条件就是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此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政府指定机构认定的社会工作机构工作满七百小时以上;二是有两封注册社工或相关机构的推荐信;三是没有犯罪记录;四是认同注册部的章程;五是缴纳一百加元的注册费和两百加元的年费。在其他省,注册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有经过注册的人,才能称为社会工作者。
3.香港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香港实施的也是以注册为主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1997年,香港立法局通过了《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同时颁布了《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等政策法规。1998年,成立社会工作注册局,正式实行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香港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是依法成立的永久法人团体,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7条的规定,注册局有权制定及检讨社会工作者的注册资格标准及有关注册事宜;受理、审查、接纳或拒绝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申请;核评申请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等级;处理社会工作者的违纪行为。
在香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只有注册以后才能以“执业社工”的名义开展工作。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条件主要看学历,不另设考试。只要是香港六所大专院校的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生或注册局认可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生都符合注册资格,合格的申请人都可成为“注册社会工作者”。注册社会工作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持有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认可的社会工作学位及文凭;第二类是非持有第一类社会工作者的注册资格,但正在担任具体的社会工作职位,且在合理的期间内能获取认可的社会工作学位或文凭。
三、完善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策分析
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起步较晚,因此,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需要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有所创新,构建授证制度与登记注册相结合的双轨制运作模式。
1.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机构体系
世界各国管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各不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竞争性分权管理,由各种非政府性认证机
构来分别推行和管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另一种是非竞争性集中管理,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推行和管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往往采用分权管理方式,单一制国家大多采用非竞争性方式。为了保证我国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真正发挥效用,也为了维护国家形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机构体系。
为了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建议在民政部门设置相应的综合性社会工作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目前,民政部人事教育司(社会工作司)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这一职能。建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民政主管部门也设置综合性的社会工作职能处室。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有关重要政策的研究、执行和工作的部署、落实,建议由组织部门牵头,建立社会工作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分结合、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
2.构建授证制度与登记注册相结合的双轨制运作模式
首先,要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为基础,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授证制度,严把职业准入关。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社会
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才刚刚起步,仍有大量工作需要推进:一是加强职业水平考试的命题工作,补充和完善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命题题库;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职业水平证书的认识,扩大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影响力;三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考务管理系统,对职业水平评价的实施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其次,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尽管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提出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但规定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2009年3月2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该登记办法共十六条,围绕登记的申请、受理、注销等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内容来看,侧重于社会工作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监督检查方面,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和落实社会工作执业证的申领、发放、吊销和注册活动。
3.充分发挥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各自作用
在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是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携手合作,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从教育、就业、职业发展等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十分规范和协调。我们要瞄准国际标准,不断提高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水平,缩小与国际社会的差距,使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成为在国际上通行互认的证书。
首先,高度重视和支持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及培训。目前,在我国存在社会工作的专业认同度不高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大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教育背景。因此,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既要有正规的专业化教育,同时还要建立针对在岗的大量实际社会工作者进行在职培训制度。
其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正常运转,必须有一整套的政府配套措施作为支撑条件和制度保障。一是完善社工职业岗位设置,明确不同机构社工岗位的工作职责、专业操守、理论知识和具体技术要求,尽快在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二是出台薪酬标准指导政策,根据执业社会工作者的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等级,提出科学、合理的薪酬标准指导意见;三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及实行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激励机制,切实改善社会工作人才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四是加快社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尽快出台《社会工作者条例》。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大社会工作专业组织:一是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二是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这两大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引入、推广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建立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过程中,这两大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应有的功能。比如,保障社会工作者依法执业,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社会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训练;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调解处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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