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 5 6 7 8 人民币40万元 人民币50万元 人民币60万元 人民币70万元 人民币80万元 人民币100万元 人民币1万元 人民币2万元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
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
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
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
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第十六条 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1 2 3 4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号 1 2 3 4 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
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 伤亡责任限额 人民币20万元 人民币30万元 人民币40万元 人民币50万元 人民币60万元 人民币70万元 人民币80万元 人民币100万元 人民币2万元 人民币2万元 人民币1万元 人民币1万元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
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
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
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
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第十七条 公共责任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旅游者财产损失、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付,但应按照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执行。公共责任限额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总保险费的30%,或者人民币4000万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一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
的两倍为限;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二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的四倍为限。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设臵见下列表格: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组合一: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2 3 4 组合二: 序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50% 60% 70% 80% 号 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2 3 4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60% 70% 80% 9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组合一: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序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号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2 3 4 组合二: 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额 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 1 2 3 4 第十八条 免赔额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60% 70% 80% 90%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50% 60% 70% 80% 累计责任限额 额 人身伤害及费用损失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免赔额不适用
于旅行证件单独损失重新办理的费用)。
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
行使归于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时就有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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