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速表示值误差检测时,要注意安装车轮挡块。 5)灯光检测时,注意车辆大灯要垂直于大灯仪受光器。
6)排放检测时,注意取样探头插入深度;测试结束后,注意清理残余废气。 7)噪声检测时,注意声级计的放置位置。 六、诊断参数标准
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汽车安全性能检测标准如下: (1)汽车侧滑量检测值应在±5m/km之间。 (2)汽车制动性能台式检测标准 1)行车制动力检测标准
①制动力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②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动力大者之比,前轴不应大于20%,后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不应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8%。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 机动车类型 百分比(%) 前轴 三轮汽车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t的货车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60% — ≥60% ≥50% — ≥60% 后轴 ≥60% ≥20% ≥60%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 百分比(%) 空载 ≥45% ≥50% 满载 ③制动协调时间 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s,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s,对于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0.80s。
④车轮阻滞力 汽车各车轮的阻滞力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5%。
2)驻车制动性能检测标准: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测车辆驻车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汽车,此值为15%。
3)制动释放时间: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
(3)车速表误差检测标准
车速表误差允许范围是: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在40~48km/h范围内;或当车速表指示值为40km/h时,实际车速在32.8~40km/h范围内为合格,超出上述范围则车速表误差为不合格。
(4)前照灯检测标准 1)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
①在检测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要求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它车辆应为(0.6~0.8)H。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偏不得超过170mm,向右偏不得超过350 mm。
②在检测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要求乘用车在屏幕上的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应为(0.9~1.0)H ,其它车辆应为(0.8~0.95)H 。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超过170mm,向右偏不得超过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超过350mm。 2)前照灯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下表要求。检测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足电状态。
注意: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也视为合格。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cd)
检测项目 车辆类型 三轮汽车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其它汽车 ―― 一灯制 8000 ―― 新注册车 两灯制 6000 10000 18000 四灯制 ―― 8000 15000 一灯制 6000 ―― ―― 在用车 两灯制 5000 8000 15000 四灯制 ―― 6000 12000 (5)汽油车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检测标准
国家标准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规定,汽油车的检测参数标准如下表。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类 别 车辆类型 怠 速 高 怠 速 CO(%) HC(×10-6) CO(%) HC(×10-6)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①4.5 1200 3.0 900 4.5 900 3.0 900 0.8 150 0.3 100 1.0 200 0.5 150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4.5 1200 3.0 900 1.5 250 0.7 200 注:①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6)柴油车自由加速滤纸式烟度和不透光烟度诊断标准
根据GB3847-2005规定,在用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要求如下:
1)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车,按其自由加速法进行试验,所测得的滤纸烟度值不得大于下表所列限值。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滤纸烟度限值
车辆类型 1995年7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生产的在用车 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滤纸烟度值 (Rb) 4.5 5.0 2)对于2001年10月1日起到2005年6月30日止生产的在用车,按其自由加速法进行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得大于下表所列限值。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不透光烟度限值
车辆类型 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生产的在用车 光吸收系数K (m-1) 自然吸气式 2.5 涡轮增压式 3.0 3)对于2005年7月1日后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车,按其自由加速法进行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得大于该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0.5m。
(7)噪声诊断标准
1)汽车驾驶人耳旁噪声级 汽车驾驶人耳旁噪声不应大于90dB(A)。
2)机动车喇叭声级 机动车喇叭应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应可靠。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在90dB(A)~115dB(A)范围内。
七、实验数据和实验报告 1.记录实验数据。 2.分析检测结果。 3.完成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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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一、《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课程各项实验成绩由出勤、实验预习、实验项目的动手能力及实验态度、数据采集、实验报告等五部分组成。
二、具体评定办法 1.出勤(10分)
能够按分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出勤,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实验预习(10分)
实验前能够进行实验内容预习并能通过考核且预习内容较全面,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实验项目的动手能力及实验态度(45分)
能够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实验过程熟练无差错且实验效果良好,得40~45分; 能够独立完成设备安装,了解实验过程并能完成部分实验内容,得30~40分; 能够独立完成设备安装,但不了解实验过程,不能完成实验内容,得20~30分; 能够参与实验全过程,态度积极,得15分;
虽能够参与实验全过程,但实验态度不积极,得10分。 4.实验数据采集(15分)
能够按照实验项目采集相关数据且数据准确并能进行数据整理,得15分;
能够按照实验项目采集相关数据但数据不准确,或采集的部分数据与该项实验无关,但能够进行数据整理,得10分;
不能够按照实验项目采集相关数据,不能够进行数据整理,得5分; 抄袭他人实验数据和实验分析结果的,不得分。 5.实验报告(20分)
能够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报告内容完整且相关分析准确,得20分;
能够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报告内容比较完整,能进行部分相关实验分析,得15分; 能够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报告内容比较完整,但实验分析不准确,得10分; 能够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但报告内容不完整,不能进行相关分析,得5分; 抄袭他人实验报告,不得分。
三、各项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验课程成绩按各项实验成绩平均值计算,并最终折合到理论课的平时成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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