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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变迁及评述
作者:郭晨
来源:《商情》2014年第12期
【摘要】新股发行定价对资源配置效率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影响。交易所成立后,我国新股定价经历了“定价—竞价—定价”的演变,经过多轮变革,逐渐演进至累计投标询价制。 【关键词】定价机制 市盈率 累计投标询价
新股定价机制是指获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与承销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出售给投资者的制度安排。
一、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变迁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变迁大致分为如下四个阶段:行政定价阶段、放宽市盈率定价阶段、管制发行市盈率定价阶段以及现行的询价阶段。 (一)行政定价阶段(1990年-1998年)
1994 年以前,拟上市企业的新股基本按面值发行,其发行数量和价格主要由证券监管机关决定。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间,上网竞价方式曾短暂出现。从1995年开始,我国采用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式,发行价格由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来确定。其中,市盈率一般定在12-15倍之间,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经历了多次调整。 (二)放宽市盈率定价阶段(1999年-2001年)
1999 年7 月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 试行) 》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明确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逐步放开了对市盈率的行政管制并引入了法人配售机制,规定总股本在4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的方式发行股票,在这一方式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股票发行分为向法人配售部分和上网发行部分,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进行路演、询价、预约配售,确定发行价格和认购者。之后,2000 年4 月公布的《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通知》取消了发行后总股本在4 亿元以上方可进行法人配售的限制,也取消了配售中关于25%和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2000 年8 月,证监会公布了《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规定发行量在8000 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法人配售方式。由于发行量在8000 万股以上的公司较少,此通知实质上是收紧了法人配售的试点范围。
(三)管制发行市盈率定价阶段(2001年-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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