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式出版的专著(主著或主编)1部,并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
(二)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任现职以来的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专著(主著或主编)1部;
(2)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
(3)省(部)级刊物、省级学会年会、省级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同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机关分流人员从分流之日算起,三年内可比照同等学历人员正常申报,对任职台阶可不作要求,同时可免考职称外语。
第十五条 县及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的职称外语、论文及学历要求,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职改办、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文化部申请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请示报告的批复》(职改字[1986]16号)、文化部《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等规定,制定《湖南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单位,以及部队、学校、社区和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申报评审群众文化系列研究馆员或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群众文化事业。
第四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单位安排,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5年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者有1年考核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申报要求 1、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副研究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2至3年;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担任馆员5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要求
破格申报指申报人员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的情形;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至少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至少任下一级职务3年;学历、资历不得同时破格;破格人员须进行破格答辩。
1、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专著论文要求各一项: (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得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二等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5名;获国际、国家级文化艺术活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获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省级文化艺术活动一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集体项目指前3名)
(2)专著、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主著或主编);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国家级学术会议、重大课题研讨会交流过(评上等级)3篇(第一作者)以上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专著论文要求各一项:
(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级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级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前5名;获得国家级文化艺术活动奖励的主要贡献者;获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省级文化艺术活动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集体项目指前5名);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任中级职务满5年,并主持、承担过省部级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或市州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文化部评为国家一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2)专著、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主著或主编);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并在省级刊物、省级学会年会、省级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六条 语言能力要求
申报副研究馆员应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申报研究馆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要求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能力,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计算机知识考试并达到合格水平。免试要求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参加本专业脱产培训、学习年均12天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研究馆员应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很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在本专业某一个领域内有独到的见解,并在本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有较广博的文化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某方面学术发展动态,对事业的发展能提出可行的设想,有审定业务活动方案、编写辅导教材的能力。
第十条 工作能力
(一)研究馆员应具有承担本专业高深研究任务的能力,或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较深研究任务的能力,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具备较强的策划、组织本级群众文化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业绩、成果
晋升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要参与(主要策划、组织并实施的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不含专业技术的服务性工作不能称之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了本地区3项以上大型(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的活动为大型,市州级为中型,县级为小型,其中中型群众文化活动2项或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项可作为1项大型活动计算)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主持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总人数达200人次以上。前述辅导、培训对象或作品取得了较突出的成果;
(三)主持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4年以上;
(四)组建、辅导或经常性联系业余基层艺术团(队)1个,并使其能经常为基层演出;
(五)独立或合作创作一定数量的文艺、文学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个(含中小型剧本、短篇小说、曲艺作品、诗歌散文、词曲、编舞等作品)或小型作品8个;
(2)独立创作参加省级以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8件以上。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形成文字资料并得到权威部门认可;
(七)有正式出版的反映个人创作或教学的艺术作品集或音像出版物1部; (八)由本人主创(编、导、主演)的参加省级以上演、播、展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的文艺作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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