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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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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制度。路基土方、排水、防护、小桥、天桥、通道、涵洞等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段或试验分项工程。大中桥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桩柱、试验梁工程。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应在开工前14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监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关键工序开工前承包人要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质量预控。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控制见证点,并报业主批准,凡是列为质量控制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到场进行抽查监督。关键工序的细目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明确。对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施工前由承包人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总监办、业主审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业主质检部门负责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执行和检查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原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下取样,在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督下检测或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 工程质量考评

第三十七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考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F80/1-2004),分阶段进行考核评比、排名,具体奖励办法执行项目目标考核及劳动竞赛方案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工程计划进展阶段,综合公司日常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情况,组织阶段考核评比。

第三十九条 质量处罚 一、施工单位:

1、不合格分项工程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因返工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2、不合格的材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出场,按合同违约处罚违约金5万元/次。 3、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处理,全部费用自行承担,并按合同违约处罚10-30万元/次。

二、监理单位

1、监理签认合格的工序或分项工程,如业主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处罚金2-5万元/次。

2、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按规范要求施工,而监理未进行及时制止的,处罚金1-2万元/次。

3、重点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未执行旁站,处罚金0.5-1万元/次。

4、发布错误指令、指示,造成质量问题的,将根据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将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甚至清除出场,并按履约管理及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第四十一条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0]6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1、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公司、监理单位。

2、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公司。

3、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公司,并在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公司。公司、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勘查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天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第四十六条 一般质量事故除自行补救,使其功能不受影响外,给予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以事故损失2-5倍的罚款。坚决杜绝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为杜绝质量事故发生,鼓励社会各界和媒体进行质量监督,实行质量隐患有奖举报制度;承包人要在工地显要位置设立质量隐患举报牌,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司有关单位举报电话。

第五章 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的交接

1、如果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不属于同一个承包人实施,承担路基和路面施工的承包人应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完成的路基、桥面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原则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路面施工单位、路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应参加,路面施工单位一旦接受已完成的路基、桥面后,路面承包人即应承担起路基、桥面养护等相关责任。

2、路基、桥涵主体施工单位将已完成的工程交付给路面及其他承包人实施后续项目后,路基承包人在实施剩余工程时不得污染、损坏路面及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后续项目。如有污染、损坏应及时主动清理和修复,不能及时清理或完全修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同样其他承包人给路基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损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双方当事人商定后进行赔偿(若商定不成功,由监理工程师裁定)。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按商定或核定额赔偿到位,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业主从应赔偿人的计量款或保留金中暂扣,直至双方协商解决后通知业主付清应赔偿人的暂扣款或凭应赔偿人的支付委托书将暂扣款支付给受损人。

第四十九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当本合同段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具备交通部〔2004〕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省厅有关补充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业主将在14天内审核,并在批准后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工作由公司主持,由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2、交(竣)工验收前,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地界桩和临时占地复垦手续必须齐备,否则不能办理交(竣)工手续。

3、工程交付使用后,在缺陷责任期内,业主的各级管理部门将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回访,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在接受教训的基础上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以免造成社会影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承包人接到调查通知,不参加调查,且未申明业主认为合理的理由,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有权共同调查、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对于缺陷的修复和未完善工程的处理,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5天内未予开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认为

承包人自动放弃,而委托其他人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并通知承包人。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

1、当本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业主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按照交通部〔2004〕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 3、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等级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南省XX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XX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XX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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