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员对他人“三违”行为隐瞒不报或没有按规定处理到位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按矿安全一号文处理。
(二)安全检查人员对“三违”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给予调离安监岗位,待岗1年处理。吃、拿、卡、要的,给予长期待岗处理。
(三)严禁打击报复“三违”举报人、查处人。凡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及其他不法手段打击报复“三违”举报人、查处人的,根据情节,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离岗培训3~6个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符合待岗、离岗培训等处理的“三违”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工培训中心书面报党委工作部行文处理。党委工作部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的情况列为各类先进评比及提职的考核内容之一,月度建立档案,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企管科、党委工作部严把“三违”处罚到位关,纪委加强监督,发现执行不到位的,给责任人罚款2000元,同时给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清退人员管理
(一)对矿查“三违”中符合清退条件的人员由职工培训中心及时提供名单,矿主管部门及时注销,“三违”人员相关证件、考勤卡、识别卡、矿灯等由其所在单位及时交付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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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清退人员由各单位书面报告矿主管部门及职工培训中心,矿主管部门审签、注销,“三违”人员相关证件、考勤卡、识别卡、矿灯等由其所在单位及时交付发放单位。
(三)清退人员严禁上岗。工程承包单位新招职工(含新聘用其它工程承包单位职工)上岗前都必须接受矿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凡审查不严造成清退人员返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人。各单位私自安排已清退人员上岗作业的,给予单位罚款1万元/人。
(四)职工培训中心、矿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工程承包单位因“三违”被清除出矿人员情况,凡被清退者,今后不准再在本矿工作。
第六章 “三违”人员培训、帮教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培训中心是“三违”人员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三违”人员培训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违”人员学习培训天数规定: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 按规定离岗培训;矿定较严重“三违”第一次培训7天,第二次、第三次按规定离岗培训;矿查一般“三违”培训3天。
第二十三条 培训帮教流程 (一)报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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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违”人员持由职工培训中心出具的矿查“三违”培训通知单或由安监处审签的自送“三违”报告单、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岗位安全资格证、入井证)等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职工培训中心“三违”培训班报到,经身份确认后,填表登记。
2.无特殊原因逾期报到,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按2000元/天处罚,给“三违”人员本人按每滞后1天加罚200元的处理。“三违”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单位严禁安排其工作,否则给予安排工作的人员按一般“三违”处理。
(二)学习培训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观看录像、讨论、军训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着重讲清讲透违章的条款、行为的后果、今后注意事项以及相应案例等,保证培训的实效性。
(三)“三违”帮教 1.自查一般“三违”帮教
帮教程序:单位内部登记→“三违”人员单位处罚(通报)→“三违”人员单位集中帮教(一周内)→本班组三班班前会上检查(写保证书)→正式返岗。
2.矿查“三违”帮教
(1)“三违”人员培训学习结束后,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必须对“三违”人员立即进行谈心帮教、剖析、签字、建档,并责成其在三班班前会上做完检查后方可安排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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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周由群众工作部、培训中心组织一次“三违”帮教座谈会,矿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及分管领导轮流参加。帮教座谈会主要安排上月度有典型“三违”行为的人员到会进行自我剖析、安排“三违”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帮助剖析、部分“三违”人员的亲属到会协助剖析,党委工作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结业考试
分工种出题,闭卷考试,60分及格。考试不及格的,继续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五)电视曝光
每期结业前,由电视中心安排人员到培训班对“三违”人员进行曝光。
(六)定期回访
对较严重及重复“三违”人员,由职工培训中心组织定期召开回访座谈会或发放“三违”人员回访表,进行跟踪回访。
第二十四条 培训档案管理
职工培训中心建立健全“三违”人员教育培训纸质和电子档案。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三违”结业人员教育培训纸质资料整理装订,归档备查。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纸质档案包括:通知单、“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档案表、试卷、检查书(保证书)、回访表等;电子档案包括:“三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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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种、年龄、工龄、学历、身份证号、违章类型、违章次数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其它培训规定
(一)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落实“三违”人员的培训,凡落实不到位造成“三违”漏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人次。
(二)“三违”人员因清退原因不参加培训,造成帮教、培训流程不能闭合的,由单位提交清退报告,经矿主管部门签字、注销后,清退报告报送职工培训中心。
(三)因工伤等原因不能及时培训的“三违”人员,其所在单位必须书面报告职工培训中心,待其伤愈后立即安排参加培训,否则罚单位党政负责人各500元,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跟踪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小组负责对基层单位“三违”帮教落实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第七章 反“三违”量化指标考核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三违”查处量化指标考核。考核指标以一般“三违”及以上为标准。
1.安全生产副总及以上领导查处“三违”不少于1个/月(党委副书记、经营矿长、工程副总、地测副总每人每两个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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