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分类管理制度对护理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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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状愈演愈烈,中央政府及时调整卫生政策,将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作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交汇点。2006年2 月21 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1],对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山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发展任务和重要举措中明确指出,要重点推进医疗机构床位分类管理,通过细化和完善治疗、康复、护理等各类床位的资源配置、效率考核、质量监管等标准,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互补,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提高卫生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床位分类管理措施拟将所有床位按照服务功能分类,其中康复护理床位是老年患者、急性病恢复期患者及慢性病患者康复的主要场所,主要存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有重要关系。床位分类管理与社区卫生服务关系紧密,其康复护理性床位的建立有赖于社区卫生机构的支持,而与治疗床位之间转诊的顺畅也有赖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间双向转诊制度的运行。
1 相关概念介绍
1.1 床位分类管理
由政府主导建立分工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划分床位类别,合理利用不同定位医疗机构的资源,主要将床位划分为治疗性床位、康复护理性床位、其他类床位。
1.2 治疗性床位
主要收治疾病急性发作期、危重期及疑难重症患者,主要指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专科医院床位。
1.3 康复护理性床位
主要收治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符合治疗床位出院指征,但需进一步康复治疗与护理的患者;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患者;各种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老年护理患者等。主要指二级乙等医院、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床位。
1.4 其他类床位
主要指疗养院、麻风病院等少数特殊医疗机构床位。
1.5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Noninfectious Chronic Disease,NCD)[2]
指从发现之日起算,超过3 个月的非传染性疾病。这些疾病主要由职业和环境因素,生活与行为方式等暴露引起,如肿瘤、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患,糖尿病,精神疾病等,一般无传染性。
2 国内外床位分类管理现状
我国国内目前还没有对床位进行分类管理的先例,主要分类方法是对医院进行分类,常用3 种分类方法[3]。按技术水平和服务层次可以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按收治范围可以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根据经营性质可以分为营利性医院或非营利性医院,其中第三种分类方法决定了医院的运行目标。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4],提出将我国的医疗机构根据其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和盈利性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的回报,只能用于自身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营回报的医疗机构。他们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收支结余是否用于投资者回报。但是从实践上看,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后,公立医院并未因其“非营利”的性质使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6],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也未能得到建立,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没有根本改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上是真正的营利者。因此,根据经营性质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并没有实现降低医药费用和有效分流患者的初衷,必须探寻新的规划配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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