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据。在符合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将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牢固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 (2)投标文件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格式文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一种货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和投标报价有缺漏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7)交货时间或质保期不能满足要求的;
(8)投标文件未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而是原文复制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充当所投设备的参数;
(9)对招标文件重要参数项有负偏离的;
(10)投标人为代理商,未提供制造商有效授权书的; (11)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12)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条款的。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3.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投标文件的评价
24.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24.2 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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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
(2)公司状况(企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交纳税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等);
(3)所投货物的制造、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货物的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5.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 定标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26.2 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6.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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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告与质疑
27.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更正公告、通知、中标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的信息。
27.2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27.3 公告期内如有质疑,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八、 签订合同与验收 28.合同的签订
28.1 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2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确定采购内容起草政府采购合同书,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就采购设备的数量、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服务条款和交货时间、地点等条款逐项进行审核。
23.3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的合同文本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4履约验收
招标货物交付使用后,应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采购人对招标项目联合进行现场验收。采购人依据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中标人的货款,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要求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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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29.1招标评标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和改变应有程序。 29.2评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评标专家承诺书》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打分细则要求进行认真评议,坚持独立打分,不应有任何倾向性,若有违规行为,取消评委资格。
29.3评标期间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有需要供应商澄清的问题必须采用集体询标的方式进行。
29.4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干扰评委工作,如发现有对评标施加影响的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
29.5开标之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止,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资料及授标意向等要严格保密,涉及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透露。
29.6评标期间,除与外界联系的公用电话外,所有和评标工作有关人员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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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务须知(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再另附) 1.定义
本须知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沙地柏派出所;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过程中,卖方承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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