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考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教育组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东赵寄宿制小学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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