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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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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

【发布文号】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六号 【发布日期】2005-08-09 【生效日期】2005-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赣州市

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六号)

《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速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建设,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等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章江新区范围是指章贡区水南镇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

被征地及拆迁所在地的区政府、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私下协商征地。

第五条第五条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拟订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公告。

第六条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对拆迁、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七条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地类按下列标准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蔬菜基地,每亩4万元至4.4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4.7万元至5.2万元;

(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鱼塘,下同),每亩3.2万元至3.8万元;

(四)园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场,每亩1.6万元至1.9万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36万元至0.48万元;

(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亩0.64万元至0.8万元;

(七)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0.16万元至0.24万元。

第九条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

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章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第十条 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按征地总面积5―10%的比例预留土地,用

以解决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

村、组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安置用房建成后统一颁发城市房屋产权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获得房屋补偿费用:

(一) 直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框架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8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50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2、砖混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3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3、砖木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26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230元;

4、土木结构:每平方米200元;

5、未封闭阳台按上述相应结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6、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豪华装饰的住宅,可结合评估结果在同类结构房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补偿。

以上结构类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界定:

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

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粉刷;

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

(二)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户籍及实际居住在被征地村、组的,根据自愿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 房屋安置。由政府统一建造成套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以建造成本计价的安置房屋;

(二) 宅基地返迁安置。政府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统一安排宅基地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

被拆迁人户籍不在被征地村、组或者户籍在被征地村、组但实际不在被征地村、组居住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主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按照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等面积安置后,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人均未达35平方米的,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积达35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高于同期等面积安置房价的20%结算。

(三)因房型差异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内的,仍按等面积安置房价结算;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期同类商品房价结算。

对住宅主房屋占用的土地,由征地单位向被拆迁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占地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返迁宅基地安置。其中与原住宅主房屋土地同等面积的返迁宅基地互不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不足1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720元补足差价后,再进行宅基地返迁安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征地单位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征地单位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每户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提供安置住房;对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主房屋的附属房屋一律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附属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 ;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50元;

(二)简易房:每平方米30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拆迁附属建(构)筑物一律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围墙:砖质,每平方米30元;土质,每平方米15元;

(二)水池:每立方米50元;

(三)挡土墙:每立方米50元;

(四)水泥坪:每平方米6元;

(五)沉井:每立方米50元;

(六)手压井:每口200元;

(七)沼气池:每个1000元;

(八)水泥电杆: 10米以上(含10米),每根1000元; 8至10米(含8米),每根800元; 8米以下,每根600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电话、闭路电视的,分别按每户158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已经种植青苗的,一律按下列标准向青苗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蔬菜基地,每亩0.2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0.25万元;

(三)耕地,每亩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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