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77、请你判断,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需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这种说法是否正确?错误,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78、《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是否包含流通领域质量抽查结果的信息? 79、请总局界定行政许可具体包含有哪些,怎么确定前臵、后臵许可如何公示?
80、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总局能否明确查询的具体工作程序?
81、年报时,担保公司在填报对外信息时,是否要逐笔来填写?
82、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股份公司股东的信息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起人为准,还是以企业变更股东备案为准?
83、企业填报即时信息时,行政许可信息中,那些项目应该填报?
8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对年报的部分内容可以选择向社会公示,即允许不公示,另一方面《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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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即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同时公示,如企业对选择不公示的内容进行了更正,公示系统将更正后的信息进行了公示,则会将企业原本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这种问题应如何处理?
8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条规定中的“其他企业”怎么理解?
86、经营异常目录是否可以委托下级工商机关或者工商所进行管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官里部门进行检查
87、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会从经营异常目录中移出,如果该企业还有其他未超过三年的经营异常情况,是否一并移出,如果移出,企业今后如何改正经营异常目录的情形?不移除,只有满三年
88、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问题,该条规定,除企业以外,利益第三方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
89、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内容的时间跨度,是否包含企业历年的年报信息,和所有的即时信息。 90、如何理解不低于3%的抽查比率?
抽查企业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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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
91、如何确定专用信函为有效的签收,建议总局制定统一的表格及送达回执,并明确签收人的资格和签收要件? 9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书面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决定,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认为没有送达,这两者是否在时间上存在矛盾? 93、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登记住所无法与企业联系,是否可以把企业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可以,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94、《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附件2,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可以适当修改?
95、对企业抽查中,是否只能由省级确定名单,市县局是否可以确定抽查的数量?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抽查名单。 9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十类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该企业如属于上市公司,该类信息仍属于公开的范围,那么在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按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开?
97、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生产经营信息,公司总部又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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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98、企业通信地址指什么,如果其通信地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邮寄相关文书、通知、专用信函时,此通信地址是否是其联系方式之一,如果按照《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向经营场所或住所邮寄专用信函,在遇到企业提出为何不向其年报中公示的通信地址邮寄,我们如何解释?
9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中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那么“发现”应当怎么理解,是否包含主动发现还是仅指在抽查和举报中发现?都包含
100、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问题,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是否检查?
101、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办理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3年内仍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0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要求第二、第四、第八业务流程的描述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该规定是否在实际中执行?
10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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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发生”,是否是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五年内未在新发生第一款的情形,不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前的经营异常目录的情形是否改正,就可以移出? 104、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时间是做出决定的时间还是送达的时间?做出决定时间
105、如果一个企业出现两次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情形,如何处理,企业履行义务后申请移出时,如何把握? 106、检查中发现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存在虚假的,企业在当场或在检查过程中纠正了,是否还要走列入、移出程序? 10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情节严重”怎么界定?要求出示的东西,不出示,阻挠执法,态度蛮狠,经执法人员以理劝说后仍不配合。 108、关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问题,企业公示的信息与其它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发现,是否存在监管责任?不存在监管责任,因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09、总局《工商登记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中关于三年内注销的移出规定,企业因住所无法联系,这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超过三年也未改正的,也不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此类企业超过三年没注销的,是否应当移出经营异常目录?
11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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