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带;
⑤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⑥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⑦ 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⑧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4.探放水方案
第四十八条 探放水方案包括探水起点的确定、断面钻孔布置、空间锥体的控制、超前深度的确定、钻具选型、煤(岩)层的产状、结构、完整性、物理性质、钻进时来水来压的判断及处理措施等方面。
探放水方案要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之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探放水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探放水目的、钻孔布置要求、钻进工艺及探放水遇险时的撤离路线、方法等事项,并在施工中通过及时修正力求更加合理、有效。
地表水体之下、较大老空积水区及岩溶地下河等附近的探放水,或水情复杂、危险性较大、本矿拟定探放水方案有困难时,应委托设计单位经专题论证后拟定探放水方案。
探放水前应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5.钻孔布置
第四十九条 同一采掘工作面施工碛头探放水钻孔群由3组钻孔组成,钻孔数≥5个,均为定向钻孔,控制空间形态为规则或不规则锥体。钻孔孔深≥40m,分相对浅孔(≥40m)、中深孔(≥45m)和深孔(≥50m)。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20m,在浅孔孔深20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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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钻孔间距≤3m。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5mm,止水套筒不得小于10 mm。
6.钻场设备安装、调试
第五十条 根据审查批准的探放水方案并在探放水技术交底基础上,探放水队伍进入探放水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钻场设备安装、调试要满足以下七点基本要求。
① 清理钻场,合理设置钻机、安放钻具及钻进操作位置,并留设安全撤离通道;
② 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挡板;
⑨ 设置钻进给排水系统;
④ 在钻场附近设置电话并与井口调度室、井下变电所、泵房、各作业点联网;
⑤ 探放水负责人及测量人员要亲临现场,根据设计方案实地确定各钻孔的开孔位置及方位角、倾角、终孔深度及孔口段导管设置深度等;
⑩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时,要在套管口安装闸阀固结套管; ⑦ 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要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出的措施;如果孔内水压是突然增大,判断为突水前兆时,不能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
7.探放老空水
第五十一条 对井下积水区(含老空水、本矿早期采空积水等)的探放水,只能由高位向低位积水区探放或在积水区压水线旁侧进行探放,严禁在积水区下方由低位向高位区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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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监测
第五十二条 在探放水整个过程中,必须实时监测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保持钻场通风良好,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防止钻进过程中发生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窒息、中毒、燃烧和爆炸事故。
9.做好观测记录
第五十三条 按钻探要求,做好钻进观测记录。要特别注意对来水、来压、水的物理性质发生变化、溢出气体、循环液漏失、钻进阻力变小、变大等现象的观测记录。
10.钻进异常时要停钻撤离
第五十四条 当钻进中出现来水、来压明显增大或水的物理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或溢出明显异味气体或钻进阻力明显变小或循环液明显漏失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禁止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钻场及井下其他位置的作业人员,报告井口调度室,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异常、判断原因、拟定措施。
第七章 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五十五条 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进行水下采煤可行性论证和水下采煤专项设计,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要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水下采煤专项设计要坚持安全可靠原则,并兼顾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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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1.防治水
第五十七条 露天采煤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地表水。由降水及剥离岩土时揭露的地下水所构成的地表水,要由引水系统向生产场地外引排,生产场地之内不能形成“死水”;洪汛期要加强疏排洪水及边坡变形、泥石流监控等工作。
2.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剥离岩土及建设矿山公路、工业广场时会大范围破坏原天然平衡环境,环境保护工作要贯穿于设计、建设及生产全过程。必须统筹策划、精心设计、优化方案,尽量少动植被和岩土;切实做好防治水及绿化、护坡、固土等工作,促进地质及生态环境重新向基本平衡目标发展。
3.剥离岩土合理堆放
第五十九条 剥离岩土要先后形成多个堆积场。当堆积场达到设计堆积量时,应及时植草、植树护面,防止水土流失。然后起用新的堆积场。
堆积场尽量选择在凹地、平地,要避开地表水强烈冲蚀部位。位于斜坡中的堆积场,必须事先构筑挡土墙。
4.有序疏排水
第六十条 采用浆砌或砼明沟、涵管、涵洞等方式,形成矿山自流排水系统,切忌无序引排。
5.保护边坡稳定性
第六十一条 原天然不稳定边坡、工程诱发不稳定边坡、人工开挖边坡等边坡要采取支挡、护坡等措施。对位于交通、构筑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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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办公场地上方的极不稳定边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和论证、评价工作,并编制整治设计,确保边坡处于稳定状态。
6.合理布置工业广场
第六十二条 工业广场要远离滑坡、泥石流及强水流冲蚀范围。根据露天采煤的总体布置,合理选择、布置工业广场。
第九章 综合治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根据我省煤矿水患主要特征,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需要对地表水漏水、老空积水、矿井涌水进行综合治理。
一、地表水漏水治理
第六十四条 降水、地表水是矿井水的补给水源。治理地表水漏失是治理水患源头的措施,治理工程质量控制较好,治理效果明显,安全性好。常见治理方法有截流外排或封堵止水两种,治理的重点部位是溪沟水明显漏失段、地表岩溶进水口和洪水淹没区。
(一)溪沟水明显漏失治理
第六十五条 采空导水裂隙已将坑道与溪沟水沟通,或构造裂隙已将坑道与溪沟水沟通,或溪沟水通过煤层露头采空区与坑道沟通,沟水明显漏失甚至全漏失或成为断头河。可选择截水及引流外排或注浆封堵防渗措施。
1.截水及引流外排
在溪沟上游选择无明显渗漏的相对隔水层部位,筑坝拦截溪沟水形成坝库,并修筑明渠将坝库水引出导水裂隙、构造裂隙影响区及煤层露头采空区。
截水坝可采用砼坝或条石坝。坝基要下至稳定的持力层,坝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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