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本报价获接纳,我公司保证会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我公司作
为保险人的责任及义务,并按照贵司招标文件第三章“保险公司基本服务要求”履行
5. 我公司同意本报价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365天,即至 年
月 日,对我公司有约束力,贵司可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
6. 直至签署正式合同为止,本报价一经贵司在有效期内接纳,便成
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 我公司理解贵司有权选择任何报价,但却不一定要接纳标价最低
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报价的原因。
8. 我公司确认已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妥并提交了一切所需
资料。
报价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营业执照号码
日期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第11页
* 附件2
见证人乃纯为见证报价单位代表签署本报价书,并不包含其他特别身份或责任。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此条款仅供参考)
一、第一部分 财产一切险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 艺术作品、邮票;
4.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 动物、植物、农作物;
4.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标的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第12页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8.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9.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10.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11. 地震、海啸引进的损失和费用;
12.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14.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15.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6.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7.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18.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19.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如下发那个是确定:出发另有约定,流动资
第13页
产(存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其它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
2.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2月2日保监发[1998]3号颁布的《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3.本保单项下扩展条款还包括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每次赔偿限额RMB1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200.00元。
二、第二部分 机器损失险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 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1.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 根据法律或契约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的损失或费用; 5.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 火灾、爆炸;
7.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 机动车碰撞; 10. 水箱、水管爆裂;
第14页
1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停机退费
1.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2.连续停工:
3个月~5个月____退费15% 6个月~8个月____退费25
9个月~11月____ 退费35% 12个月________ 退费50%
三、第三部分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2.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3.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内容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恶意、欺诈、犯罪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3.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 自然灾害; 5. 被保险人非法从事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活动; 6. 被保险人未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未发放或查验停车凭证; 7. 被保险人非法扣押停放的机动车;
第15页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非中心保险(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