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较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出资方面的异同
(一)、从设立条件进行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者,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应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或者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500万。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公司住所
由上可以看出,在设立条件上,不同点包括:
1、开始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1-50人的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有2-200人的发起人; 2、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 3、程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要募款,所以程序上要求有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
其余的几点都是相同的,例如都要求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章程等。
(二)、从设立程序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大概流程是:(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缴付出资(3)验资机构验资(4)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大概流程是:(1)确定设立方式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2)订立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4)验资(5)召开创立大会(6)设立登记
从设立程序中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多出2个步骤,第一是确定设立方式,第二是召开创立大会。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所谓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或在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货物所具备的通常品质提交货物的义务。
品质担保的内容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承担如下质量担保。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人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答: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2.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李某的行为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告知其客户取消李某代理权的事实,加之长期以来委托李某采购商品的事实,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法庭判决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3.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请问:
(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为。(2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3.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请问:
(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答:1)不是承诺。因为乙公司对货物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均不同意。 2)有效。 3)该合同已成立。
4)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3、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请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G的要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根据《公约》对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要求,A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不侵犯买方和其他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能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买方违反了该义务,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约》同时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是根据买方的指示或提供的设计而制造的,因此真正侵犯G的知识产权的不是A,而是F,因此A固然有义务停止生产以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应由F承担,或者由A先承担,而向F追偿。
4、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100万美元货款,请问: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驶据拒付权?(2)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其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汽车公司交回汇票? (4)丁公司有何补救措施?
答:作为法官,应判决汽车公司有权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虽然戊伪造背书,但并不影响汇票表面上背书的连续性,而且汽车公司是善意持票人,并为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所以,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他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5、我国万盛公司于1998年9月与美国多奇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请问:(1)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2)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3)万盛公司能否在仲裁后就本案再提起诉讼?
答:仲裁条款在合同解除之后仍然有效。
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万盛公司不能再次起诉。
6、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包红枣的合同, 问:根据《海牙规则》,对受潮的500包红枣,A公司是否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答:对因雨淋而受潮的300包红枣,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对因排水管道破裂而受潮的200包红枣,承运人不应当赔偿。
因为,300包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赔偿。
200包符合海牙规则第12条,承运人因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或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7、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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