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搞清楚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并由安质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追查并形成报告。
(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查清楚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查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火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灾区通风、瓦斯、煤尘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现场灭火情况,火势情况,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由当日值班领导、调度室主任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追查处理:
(一)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一通三防”事故,由通风部负责。 (二)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机电事故,由机运部负责。 (三)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顶板事故,由生调部负责。 (四)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测责任事故,由地测防治水部负责。
(五)轻伤及以上事故,由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 第十六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队跟(带)班队干或工作点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指定专人看守电话,组织一切力量进行处理。矿调度室必须按安全管理规定及事故救援预案启动相应调度指挥程
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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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由安质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追查并形成报告。
第三章 生产调度考核奖惩
第一条 各单位因汇报不详、不实、不及时导致影响安全生产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次,并根据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赔偿或其它处分。
第二条 在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时,调度室指令发出后凡拒不执行指令或执行不力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人.次,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对处理及时、表现出色的有功人员按100~500元/人次进行奖励。
第三条 调度室的各类记录、图表、牌板、台账等,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以达到准确反映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目的,凡出现记录不详、内容遗漏、数据错误等,对调度人员给予20~50元/次的处罚,影响安全生产的,按100~200元/次进行处罚。
第四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交清重点工程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及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五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产量季度进行盘存后经生产矿长和矿长和书面签字后进行调增、减。
第六条 矿每两周组织一期生产计划会,矿属各采掘队两周计划完成比例低于95%(计件单位按计划量,非计件单位按工作内容和形象进度),处罚队长100元;系统两周作业计划完成低于90%,处罚分管部长100元;系统两周作业计划完成低于80%,处罚分管部长200元,处罚部门领导100元;施工队连续两期未完成作业计划,处罚队长、书记各200元,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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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50元,系统连续两期未完成作业计划,处罚分管部长300元,分管部门领导200元、分管矿领导各100元。
第七条 各承建单位完成两周计划比例低于95%,处罚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各100元;连续2期未完成作业计划,处罚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各200元;项目部连续2个月未完成作业计划,处罚项目部1000元。承建单位所有的罚款,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工期延长按合同对延长的工期进行考核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每天、每班生产计划的严肃性,由生调部负责执行小班生产计划及日生产计划考核。施工队必须按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好每日、每班生产,在每天的生产平衡会上要根据各头面实际情况结合本周作业计划上报次日各头面作业计划,在每小班作业计划登记表上明确当班计划及具体工作量,未详细登记日、小班作业计划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凡是出现所作计划于现场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各掘进队小班计划完成较差的按每欠进尺100mm处罚20元考核;出矸车数达不到规定的按每差一车处罚20元考核;因运输队供车不及时或供车数量不够的,每差一个矿车处罚运输队20元。各采煤队当班因自身原因而未完成小班计划的按欠产3元/吨的标准处罚薄煤层综采队,按欠产2元/吨的标准处罚中厚煤层综采队,采煤队所涉及的生产处罚责任队当天值班队干占处罚总额的10%。凡是未完成当班生产计划又无其它正当理由的施工队,当班出井后由生调部分管部长立即组织追查,确因组织不力者,对责任队当班的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200元/次(欠产处罚照常考核执行);若是因其它系统影响造成的,处罚该系统的责任队500元/次、责任人200元/次。
第九条 矿属各连队对自身生产影响2小时之内由队组织追查处理,并于次日内将追查和处罚情况书面上报矿调度室备案,否则处罚该队队长200元/次;2小时及以上由生调部副部长及以上领导牵头组织追查,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形成处理意见经系统领导签字后,由矿调度室执行。
第十条 由生调部副部长以上领导牵头组织追查的各类影响,经追查后确认是非客观因素而导致影响生产的责任者,赔偿受影响生产连队所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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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时间的计划生产量产值的50%,并由生调部副部长以上领导形成生产影响事故追查报告,经系统领导及矿生产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个人承担的生产罚款最高额度限定为采掘队不超过2000元,辅助队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一条 强化现场生产非计划影响处理力度。 (1) 影响1小时的,相关连队队干必须亲临现场处理;
(2) 影响超过2小时的,相关连队队长或书记必须亲临现场处理; (3) 影响超过4小时的,分管部长必须亲临现场督促处理; (4) 影响超过6小时的,分管副总师亲临现场督促处理; (5) 影响超过8小时的,分管矿领导亲临现场督促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掘进队钉道移机管理。各掘进队严禁随意停头移机,如确需移机必须提前一个小班由队长向掘进组书面申请,经掘进组现场查看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移机和开炮时间后方可停头移机。凡是没有书面申请并经掘进部长签字同意就停头移机的,对队长处罚200元/次;掘进组接到施工队书面申请后,必须及时到现场核实和确定停头移机时间,否则处罚200元/次;施工队移机时间每推迟一个小班,对施工队集体处罚500元(其中队干占30%,特殊情况除外)。做到钉道移机不停头的掘进队(移机长度不小于12米,且当日每个小班都有循环且进度不低于1.3m),每次奖励队集体1000元(其中队干占30%)。单项工程按现场办公规定时间,提前一个小班完成的奖励队集体500元(采煤队奖800元),推迟一个小班完成的处罚500元(采煤队罚800元),其中队干占30%,工人占70%。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及时处理生产事故,确保生产系统畅通。各队每天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计划性生产影响必须提前一天在矿平衡会上提出,由矿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平衡,施工单位必须派队干现场组织实施,对其它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由调度室向受影响单位分管部长和矿领导通报,以便及时调整生产组织。
第十五条 凡发生煤仓满仓、溜煤眼堵塞,处罚责任队500元/次;时间超过一小时加罚200元,以此类推、累计计算。大块煤直径超过300mm,处罚责任队50元/块,并由施工队派人进行处理。在皮带、溜子捡到联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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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销等金属物品,矿调度室根据价值给予适当的奖励,并给予责任单位适当的处罚。
第十六条 按附表规定考核各队月生产影响时间。未超过规定,其节余时间按50元/小时进行奖励;超过规定,其超过时间按100元/小时进行处罚,奖罚金额队干占30%,职工占70%。
序号 1 2 3 4 5 6 7 8 队别 通风队 抽采队 机电队 机电队干线 运输队 包干考核时间(小时) 1 1 2 12 4 备注 每个头、面 每个头、面 每个头、面 每条干线 每掘进工作面 队自身划分范围 队自身划分范围 队自身划分范围 第
十七条 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施工单位生产工作切实起到服务、指导、协调作用。凡是部门对生产故意拖延造成影响,根据事故时间长短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罚,影响1-2小时每次按200-500元处罚,影响2小时以上按500-1000元处罚,技术系统方案、措施不到位,每发生一次对技术系统处罚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和安全环境、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时,总工程师及各系统分管部长必须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资及涉及系统组室人员进行现场办公,确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和工期,报分管矿领导同意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材料、设备,施工单位进行作业,未组织现场办公对分管部长处罚100元/次,相关人员未参加现场办公处罚100元/人,造成生
掘进队 12/单头.月 综采队 48/面.月 综掘队 48/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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