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干部人事档案培训材料之三
4.“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栏的填写要求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相应栏目填写要求一致。
5.“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栏填写“是”或“否”,“何时以何种方式进入干部队伍”栏要以干部身份依据材料进行填写,比如“1988年7月大中专院校毕业”、“1990年9月吸收录用干部”、“2002年10月军队干部转业”等。
6.“干部身份信息是否有相应的档案材料”、“简历信息与对应的档案材料记载是否一致”栏填写“是”或“否”。如果填写“否”,要列全存在的问题。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拒不签字的具体情况,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需记录在案的具体情况,涂改材料逐份登记说明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本人意见”栏,如干部本人同意组织审核认定意见,填写“同意”,签字并注明时间。
9.“审核人意见”栏由干部档案初审人和复审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10.“干部处(科)或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栏,填写干部选任部门的意见,由干部处(科)长、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签字并注明时间。
11.“干部监督部门意见”栏,填写干部监督部门的意见,由干部监督处(科)长签字并注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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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务会或单位党委(党组)意见”栏,填写组织部门或单位党委(党组)意见,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签字,注明时间并加盖组织部印章或党委(党组)印章。
13.本表有关栏目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14.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类,一份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如果在档案审核中发现假材料如何处理?
要分情况,比如涂改的材料的,要放回原处,进行标注,然后弄个标识说明材料附在后面;对于有些假学历等材料,放在认定或者处分材料的后面。这些材料不能从档案中拿出去。
四、四个单项否决项重点审核
一是“涂改造假”。这是指用不正当的方式涂改档案内容,或将虚假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如伪造的学历材料、奖励材料,虚假的更改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等。
需要说明的是,档案涂改造假是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而档案中的一些材料因为填写过程中出现笔误而修改不是涂改造假,要注意区分。
1.涂改造假的识别
档案材料是否存在涂改造假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识别。 (1) 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如出生日期改小,导致建国后入党时不满18周岁或年龄比自己的弟妹还要小。
档案副本印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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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原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2) 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这些情况一般保存在单位的文书档案中,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3)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4)技术鉴定核实
干部档案中存在涂改情况难以确认是否造假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专门鉴定核实。技术鉴定分为以下几种:笔迹鉴定、墨迹鉴定、专用仪器鉴定。
2.涂改造假的处理
对涂改造假的处理,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如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任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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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和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和不实材料的。
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C.《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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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是“装错材料”。这是指档案中错装入其他人的档案材料,也就是在材料归档过程中张冠李戴。档案中错装入其他人的档案材料,不仅起不到依据作用,而且会造成信息错误,给干部人事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缺少1997年以后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材料记载着干部任职经历和任职状况、奖惩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内容,是体现干部任职经历和任职状况的最基本的依据材料。中组部对干部任免材料一直有严格要求。 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均明确要收集归档“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
四是“缺少《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审核要求,指参加过公务员登记的,档案中必须有《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这是因为,中发?2006?9号文件明确要求“《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2007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人事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负责公务员登记的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送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归档”。
五、缺少重要档案材料的处理方法
缺少干部履历表的尽量查找,如查找不到,1988年履历表的不用补填,1999年履历表找不到的应该补填。1999年履历表要求干部照片、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填制日期等四个要素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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