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两年,涉及处罚案件的保存期限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已制成但无人领取的《资格证书》,电考中心代管至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逾期报保监局批准后集中统一销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辖内考务工作实施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保监局报送考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含考试数据、资格证书使用情况和违规情况统计、考务工作情况分析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 考试数据发生异常情况,电考中心应及时向保监局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电考中心对考生报名资料审查不严,考试、监控设备达不到要求,监考工作不到位,考试资料、证书、印章、档案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规范,考试费上划不及时的,由保监局责成协会进行整顿,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情况严重的由保监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考中心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保监局将视违规情节对当事责任人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协会的管控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报名人员提供或默许其使用虚假报名材料; (二)擅自变更电子化考试时间或考试安排;
11
(三)泄露电子化考试题目;
(四)利用工作之便,默许、协助、串通保险机构或考生进行代考、作弊;
(五)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电子化考试数据和信息; (六)违反考试费用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七)其他违反电子化考试组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申请参加电子化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十九条 参加电子化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携带不符合考试规定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未经许可强行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开考后,通讯工具未关闭、未设置为静音状态、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情形。
12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传递答题信息;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考试;其他作弊行为。
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破坏考试设施;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电子化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考试中作弊的,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集体报名参加考试,未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考生考试作弊的,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保监局根据协会提供的违规违纪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情况突出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措施,责成公司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电子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13
(一)违规行为认定应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告知相关保险机构。
(二)监考人员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物品、虚假证件等,应予暂扣,并对物品进行记录。
(三)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违纪考生告知考试违规记录的内容,并收集、保存相应的录像等证据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含本数;所称“日”,均指工作日;所称“协会”包括“市协会”和“区县协会”;所称“电考中心”包括“市电考中心”和“区县电考中心”。
第五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若与中国保监会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内容,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4
1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