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行驶证正、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6、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种与所租车辆相同)。 (二) 私人车辆 1、身份证复印件; 2、行驶证正副本;
3、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种与所租车辆相同); 第五条: 收费标准:
1、用户的轿车在 公司进行正常项目的维修时,如果维
修时间超过预定交车时间五天,超出时间用户可申请免费使用服务代用车, 公司应无偿提供服务代用车,直至用户车辆维修完毕交车。
2、正常维修项目在五天之内全部解决的或车辆肇事等特殊维修项目,不提供免费代用车。用户可自行付费申请代用服务,租用价格参照当地同等车型租赁费用标准,销售服务店可做适当的优惠。 签定合同 :
1、用户接到 公司同意使用代用车的通知后,尽快到 公司行政部办理《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否则视为取消服务代用车使用申请。
2、由于事故,失窃等不属于 公司责任而不能提供指定的服务代用车时,可以使用与预约不同的其他车辆替代。 第六条: 办理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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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办理完毕后,用户持合同到行政部开单,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后,方可提车。抵押单位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应附上抵押单位的证明。 2、用户车辆问题处理完毕后, 公司应提前通知用户归还车辆,归还时间以 公司通知用户还车时间计算,若用户迟交,按租赁用车计算,每迟交一天,租赁收费标准上浮2%。超过二十天不交租金者, 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所用车辆并没收押金。
3、合同期内,如因政策因素或有关部门对车辆管理有变动时, 公司有权对车辆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服务代用车辆 第七条:
公司根据签订的《服务代用车使用合同》,按时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设备齐全、证件有效齐全的车辆。 第八条:
使用人接车时,须与 公司工作人员共同验车后填写《PDI检查单》、《维修接车单》,确认后则视为接收完毕。如接收的汽车或替代车辆与使用人要求不符,可取消用车。 第四章:责 任
第九条:
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 公司负责。服务代用车由 公司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定期检查保养;每年有二天时间安排年审。因用户使用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在使用期内,用户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日常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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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液、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 公司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 公司的服务代用车辆及其有关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 公司为止。证件如有遗失应立即通知 公司。 第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期内,不允许有损害 公司服务代用车所有权的行为。
1、对使用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 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2、不得将使用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3、不得用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 用户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 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 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 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改变服务代用车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第十三条:
属用户的责任,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事件时,用户应向 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缺损、丢失,由用户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日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用户对发生事故的赔偿,用户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并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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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被盗、被抢时,用户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 公司;用户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用户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明。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用户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 公司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用户自行负担服务代用车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 第十六条:
用户在用车期间,服务代用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 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 第十七条:
服务代用车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必须在 公司进行,否则,用户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服务代用车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在用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 公司。同时,还应遵从 公司的指示。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服务代用车的损失,用户则应马上通知 公司并将汽车送到 公司修理。 第二十条:
公司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不能提供服务代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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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供代租车辆时, 公司应立即通知用户,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保 险
第二十一条:
所有服务代用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 1、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用户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2、如属用户擅离事故现场,造成 公司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
3、 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 公司所允许的驾驶员。
4、全车丢失,用户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并负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费的50%费用。
5、索赔时,用户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6、用户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险种外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购其他险种。 第七章:合同的续约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按约定条款履行合同完毕,合同自动终止。同时 公司将退还抵押车辆给用户。用户不能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用户如需延长车辆使用服务,要提前同 公司申请。 公司根据代用情况合理调度车辆,并有权拒绝用户租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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