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5-2014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结算工作,提高合同承办效率和供应保障能力,细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结算三方面工作,包括合同文本生成、合同审核及生效、物资供应计划编制、生产与发运、交付与验收、合同变更与解除、资金预算与支付、合同索赔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
(一)物资需求计划:由物资需求部门提出,包含所需物资名称、需求时间、需求地点等信息;
(二)物资供应计划:根据需求单位/部门物资需求计划、合同订单信息和供应商实际生产情况协商确定的供货计划,包含所交货物资名称、计划交货数量、确定交货期等信息;
(三)重点物资:指生产周期较长、影响工程投运的关键物资,一般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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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电器、铁塔等设备材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承办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公司直属单位、参股、控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省公司出资采购的物资合同,根据授权范围,由省物资公司负责合同文本的生成和订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见附件1)。
第六条 合同文本应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依据中标结果起草合同,并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中流转会签。
第七条 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一)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纪要; (二)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 (三) 中标通知书或签订通知书;
(四) 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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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招标文件规定并经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确认的合同商务和技术条款为准。
第九条 合同签订工作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时限,则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一节 合同文本生成与审核
第十条 招标采购物资的合同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澄清文件和往来函件等招投标资料(电子商务平台回传采购信息)作为签订依据;非招标采购物资的合同以确定采购结果的相关信息作为签订依据。
第十一条 采购任务接收。采购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环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模块向合同管理模块回传采购结果。省物资公司合同管理部收到回传结果后立即组织合同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中标结果分配。合同签订主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将中标结果分配给相应合同承办人员,通知合同承办人员起草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根据项目特点不同,以需求单位或者工程项目为单位起草合同,并在电子商务平台内维护合同基本信息,维护完毕后转入合同确认及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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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合同应按照采购结果确定的技术规范、商务要求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单独签订技术协议。
第十五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对合同草稿进行协同,如果内容无误,将卖方信息维护完毕后予以确认;如果内容有误,相应合同数据返回至合同承办人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草稿审批通过后,电子商务平台将合同结构化信息(即合同协议书、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分析表等)传送给ERP系统,合同经办人登录ERP系统生成采购订单。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发起合同审核流程,省物资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流转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合同审核管理细则》完成合同审核工作,在经法系统生成经法合同编号后返回给ERP系统。ERP系统将经法合同编号以及采购订单号上传电子商务平台。
第十九条 合同审核部门在审核会签合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应在合同审核会签时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资料退还。合同承办人按相关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之后,重新提交审核会签,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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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人对审核人员退回修改的合同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确实无法修改的,应向审核人员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没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回传中标结果的合同,合同承办人应直接在ERP系统中创建采购订单并按照本细则相关管理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应用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项目实施的关键物资,公司各单位物资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技术协议的签订。在合同签订中发生差异情况时,形成差异记录,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后,组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节 合同签订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合同签订工作应在供应商服务大厅内完成。合同审签完成后,合同承办人通知供应商至供应商服务大厅,组织合同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至供应商服务大厅签订合同。合同承办人应仔细核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结果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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