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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新版预算定额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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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石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小于30MPa的各类软质岩。如泥质页岩、砂质页岩、油页岩、灰质页岩、钙质页岩、泥质砂岩、泥质胶结的砂岩和砾岩,砂页岩互层,泥质板岩,滑石绿泥石片岩,云母片岩,凝灰岩,泥灰岩,泥灰质白云岩,钻孔遇洞率30%及以下或蜂窝状或溶洞内充填物较多的岩溶化石灰岩及大理岩,盐岩,结晶石膏,断层泥,无烟煤,硬烟煤,火山凝灰岩,强风化的岩浆岩及花岗片麻岩,冻土,冻结砾层,金属矿渣,粒径40~100mm含量大于50%的粗圆(角)砾土、卵(碎)石土 粒径100~200mm含量大于50%的卵(碎)石土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30~60MPa的各类硬岩。如长石砂岩,钙质胶结的长石石英砂岩,钙质胶结的砂岩或砾岩,灰岩及轻微硅化灰岩,钻孔遇洞率30%~60%的岩溶化石灰岩,熔结凝灰岩,大理岩,白云岩,橄榄岩,蛇纹岩,板岩,千枚岩,片岩,凝灰质砂岩,集块岩,弱风化的岩浆岩及花岗片麻岩,冻结粗圆(角)砾土,混凝土构件、砌块,粒径200~800mm含量大于50%的漂(块)石土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各类极硬岩。如花岗岩,闪长岩,花岗闪长岩,正长岩,辉长岩,花岗片麻岩,粗面岩,石英粗面岩,安山岩,辉绿岩,玄武岩,伟晶岩,辉石岩,硅化板岩,千枚岩,流纹岩,角闪岩,碧玉岩,刚玉岩,碧玉质硅化板岩,角页岩,石英岩,燧石岩,硅质灰岩,硅质胶结的砂岩或砾岩,硅化或角页化的凝灰岩,钻孔遇洞率60%以上的盐溶化石灰岩,粒径大于800mm含量大于50%的漂(块)石土,钙质或硅质胶结的卵石土 卵石 次坚石 坚石 二、在滩涂、水田等浅水、淤泥地带钻孔,其工作平台的费用可采用筑岛填心定额计算。 三、钻孔定额适用于孔深50m以内,若钻孔深度大于50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0m(含不足10m部分),定额中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以50m为基数按下表系数调整。

地层分类 系数

1.05 土

1.08 砂砾石

1.10 卵石、软石、次坚石、坚石

为方便使用,可按钻孔总深度采用下表综合系数调整定额中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地层分类 土 砂砾石 卵石、软石、次坚石、坚石 钻孔深度 ≤60 1.008 1.013 1.017 ≤70 1.022 1.035 1.044 ≤80 1.039 1.063 1.080 ≤90 1.058 1.096 1.123 ≤100 1.080 1.134 1.172 四、水上钢护筒按一次摊销计,不另计拆除及整修的费用,也不扣除回收料的残值。 五、双壁钢围堰内清水钻孔定额亦适用于浮运钢沉井及管柱内清水钻孔。 六、钢筒内钻岩定额,仅适用于管柱内钻岩。

七、双壁钢围堰内钻孔护筒定额,已含护筒固定架的摊销量。 八、钢护筒和双壁钢围堰内导向护筒定额中已含护筒的摊销量。

九、挖孔桩定额按不同桩长及不同岩土分级编制,在同一根桩内不论挖何种地层,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十、挖孔桩桩身混凝土定额按普通混凝土编制,当自孔底及孔壁渗入的地下水的上升速度大于6mm/min时,应抽换为水下混凝土。

十一、钻孔用泥浆和钻渣外运定额,原则上适用于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区域内的工程。 十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钻孔桩钻孔深度,陆上以地面标高、水上以河床面标高、筑岛施工以筑岛平面标高、路堑地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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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设计成形断面路肩标高至桩尖设计标高计算。当采用管柱作为钻孔护筒时,钻孔深度应扣除管柱入土深度。

2.钻孔桩桩身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桩顶至桩底的长度)加1m乘以设计桩径断面积计算,不得将扩孔因素计入工程量。

3.水中钻孔工作平台的工程量,一般钻孔工作平台按承台面尺寸每边各加2.5m计算面积,钢围堰钻孔工作平台按围堰外缘尺寸每边加1m计算面积。

4.钢护筒和钢导向护筒的工程量按设计重量计算,包括加劲肋及连接部件的重量,不包括固定架的重量。

5.钻孔用泥浆和钻渣外运工程量按钻孔体积计算,计算公式为: V=0.25πD2 H (m3) 式中:D-设计桩径(m);H-钻孔深度(m)。 6.声测管的数量按设计钢管重量计算。

7.挖孔桩开挖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断面积乘以设计孔深计算。

8.挖孔桩桩身混凝土工程量按承台底至桩底的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断面积计算,不包括护壁混凝土的数量。护壁混凝土按相应定额另计。

第五节 钢筋混凝土方桩与管桩

一、打桩定额系按打直桩编制。如打斜桩,人工和机械台班数量应分别乘以1.15和1.21的系数。 二、钢筋混凝土方桩与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定额中已含嵌入承台内的桩长、导桩、送桩的摊销量及凿除桩头的损耗。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钢筋混凝土方桩预制与沉入的工程量按承台底至桩尖的长度乘以桩断面积计算。 2.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工程量按承台底至桩尖的长度计算。 3.钢管桩制作的工程量按设计重量计算。

4.钢管桩沉入的工程量按承台底至桩尖的长度计算。 第六节 管柱

一、管柱下沉定额未含射水吸泥管路的数量,需要时按沉井外管路中的射水吸泥管路定额另计。 二、管柱钻岩定额中已含封端。

三、管柱内浇筑混凝土。管柱内部分采用管柱内浇筑水下混凝土定额,管柱内钻孔桩部分采用水上钻孔浇筑水下混凝土定额。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1.管柱下沉定额中未含管柱的数量。预制管柱的工程量按承台底至柱底的长度计算。 2.管柱下沉的工程量按设计的入土深度计算。 第七节 沉井

一、定额中的薄壁轻型沉井,适用于利用泥浆套和空气幕下沉的沉井工程。 二、浮运钢沉井下沉设备及浮运、定位、下水可采用双壁钢围堰定额。 三、沉井吸泥下沉定额中未含射水吸泥等所用的各种管路。使用时按沉井内外管路制安拆定额另计。 四、射水吸泥管路定额适用于管柱、沉井、双壁钢围堰等工程射水吸泥用。 五、工程量计算规则

1.沉井陆上下沉的工程量按沉井外缘所包围的断面积乘以原地面或筑岛平面中心标高至沉井刃脚基底中心标高的高度计算。

2.浮运钢沉井在水中下沉的工程量按钢沉井外缘所包围的断面积乘以设计施工水位至原河床面中心标高的高度计算。

3.浮运钢沉井在覆盖层下沉的工程量按钢沉井外缘所包围的断面积乘以河床面至沉井刃脚基底中心标高的高度计算。

4.沉井基底清理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断面积计算。 第八节 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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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墩台高度为基础顶面或承台顶面至墩台帽、盖梁顶或0号块底的高度。 二、墩顶支撑垫石和防震落梁混凝土挡块可采用顶帽混凝土子目。

三、斜拉桥索塔定额分为下塔柱、斜腿、上塔柱、锚固区及横梁。下塔柱为塔座顶至下斜腿底;斜腿为下塔柱顶至下横梁底;上塔柱为下横梁底至锚固区底。

四、索塔定额按水上施工布置,若塔墩在岸边或陆上,则取消定额中的船舶数量,混凝土按陆上浇筑调整。

五、工程量计算规则

劲性钢骨架的工程量按设计钢结构重量计算,不包括钢筋的重量。 第二章 上部工程

第一节 钢筋混凝土拱桥

拱上墙柱、桥面板及墩上结构定额亦适用于钢管拱。 第二节 石拱桥

拱圈安砌定额中未包含拱架,需要时按拱架安拆定额另计。 第三节 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

一、梁体钢筋制安定额未含梁体预埋钢件,其费用以预埋钢件设计数量按相应定额另计。

二、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梁现浇定额中未含梁下支架及地基处理,需要时应根据设计采用的施工方法按有关定额另计。

三、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梁架设定额中未含梁和支座的数量及支座的安装,梁和支座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或定额另计。

四、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后张法纵向预应力筋制安定额是按橡胶棒制孔编制的,当设计采用波纹管制孔时,波纹管的费用按设计数量另计。

五、门式起重机架梁定额适用于单独铺架且墩台附近场地平坦,场地最小宽度能满足运梁车与吊机能同时运行的工程

六、桥头线路加固定额仅适用于没有做路桥过渡段设计的架桥机架设成品梁的桥梁。 第四节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

一、梁体钢筋制安定额未含梁体预埋钢件,其费用以预埋钢件设计数量按相应定额另计。 二、预应力筋制安定额已含波纹管制安。

三、连续箱梁混凝土浇筑定额中未含墩旁托架、边跨膺架、合拢段吊梁及临时支座等项目,需要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四、预应力连续箱梁拼接顶推定额中已含顶推用千斤顶、托架、制动架、导向架、顶推锚栓、千斤顶顶座、墩顶临时支座、导梁上拉杆、锚梁、滑板等的摊销量。但未含顶推用的导梁制安拆,顶推用的导梁需按导梁定额另计。

第五节 钢梁

一、钢梁架设定额中未含钢梁和支座的数量及支座的安装。钢梁的费用按成品价格另计,支座按有关定额另计。

二、钢桁梁连接拖拉架设法的连接及加固定额中未含枕木垛,需要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有关定额另计。

三、钢桁梁悬臂架设定额中未含施工临时加固杆件。

四、钢桁梁架设定额中的高强度螺栓带帽是按平均0.5kg/套编制的,当设计采用的高强度螺栓带帽规格与此不符时,可调整。

五、工程量计算规则

钢梁的工程量按设计杆件和节点板的重量计算,不包括附属钢结构、检修设备走行轨和支座、高强度螺栓的重量。

第六节 钢管拱

一、钢管拱架设定额系按悬臂扣挂的施工工艺编制。

二、钢管拱架设定额中未含钢管拱的数量,钢管拱的费用按成品价格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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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管拱架设定额中未含缆索吊装设备,需要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缆索吊定额另计。 四、钢管拱系杆安装定额系按高强度钢丝束编制,设计采用的材质与定额不同时可抽换。 五、工程量计算规则

1.钢管拱的工程量按设计重量计算,不包括支座和钢管拱内混凝土的重量。 2.系杆的工程量按设计重量计算,不包括锚具、保护层(套)的重量。

第七节 钢斜拉桥

一、钢桁梁悬臂架设定额中未含钢梁和支座的数量及支座的安装。钢梁的费用按成品价格另计,支座按有关定额另计。

二、斜拉索挂索定额中未含索的数量。斜拉索的费用按成品价格另计。

三、钢桁梁架设定额中的高强度螺栓带帽是按0.5kg/套编制的,当设计采用的高强度螺栓带帽规格与此不符时,可调整。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1.斜拉索的工程量按设计斜拉索重量计算。不包括锚具、锚板、锚箱、防腐料、缠包带的重量。 2.斜拉索张拉的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每根索为一根次。 3.斜拉索调索的工程量按设计要求计算,每根调整一次算一次。

4.斜拉索钢梁的工程量按设计杆件和节点板的重量计算,包括锚箱重量,不包括附属钢结构、检修设备走行轨和支座、高强度螺栓的重量。

第八节 支座

支座安装定额中未含支座。未含的支座按成品价格另计。

第九节 桥面

一、桥面结合板预制、安装及湿接缝混凝土定额,仅适用于公路桥面板与钢梁结合的工程。结合板的钢筋可采用预制梁钢筋定额。

二、钢筋混凝土栏杆安装定额中已含套筒,但未含预埋钢件,应按相关子目另计。 三、公路桥面排水管路安装定额,仅适用于公路在上、铁路在下的双层公铁两用桥。 四、铁路桥面金属结构油漆是按《铁路钢桥保护涂装》(TB/T1527-2004)涂装体系-1编制的,当设计采用其他涂装体系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

五、工程量计算规则

1.公路桥面排水管路的工程量按自公路面至钢梁底的直线长度计算。 2.钢筋混凝土栏杆的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以“双侧米”计算。 3.公路桥面栏杆的工程量按设计栏杆长度以“单侧米”计算。

4.护轮轨的工程量按设计铺设长度计算,不包括弯轨和梭头的长度。弯轨和梭头按相应定额另计。 5.梳形板的工程量按设计的铸钢梳形板及与之连接的钢料重量之和计算。 第十节 桥上设施

防震落梁挡块内钢筋及旧钢轨数量按设计钢材重量计算。

第三章 涵洞工程

一、基础和涵身及出入口定额,适用于各类涵洞。

二、钢筋混凝土倒虹吸管管身定额中已含钢筋混凝土圆管的制安和钢筋混凝土套梁的制作。

第四章 既有线顶进桥涵工程

一、顶进作业的接缝处隔板与钢插销制安定额,适用于顶拉法及中继间法。 二、框架身外沿底宽是指框架顺线路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三、现浇框架式桥身采用现浇框架涵定额。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1.顶进框架式桥涵身重量包括钢筋混凝土桥涵身和钢刃脚的重量。 2.顶进的工程量按设计顶程计算,即为被顶进的结构重心移动的距离。 3.按缝处隔板与钢插销的工程量按桥身外沿周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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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工程

一、吊轨梁、扣轨梁安拆定额,其钢轨重量按50kg/m轨编制,当设计采用的轨型与定额不符时,可抽换。

二、枕木垛搭拆在5m以上高空构筑物或平台上时,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1.5的系数。 三、军用梁安拆定额中未含钢梁下搭拆的枕木垛,需要时可按相应定额另计。 四、拆装及架设桥梁用的木支架定额中未含枕木垛,需要时可按相应定额另计。如支架下需铺垫木时,每10m3垫木需增加:人工1.4工日,垫木0.601m3。

五、水中凿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拆除石笼、砌石定额,仅适用于水深0.5m以内,超过0.5m需筑围堰及抽水时,按有关定额另计。

六、拆除钢板梁定额中未含铺拆滑道及搭拆枕木垛,需要时可按上、下滑道及枕木垛定额另计。 七、玻璃钢电缆槽定额中未含支架,需要时按支架制安定额另计。

八、满堂支架搭拆定额已考虑了在正常施工期间杆件的使用折旧因素;门式支架万能杆的使用费,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使用时间,按每使用1季度的子目另计。

九、限高架定额未含支柱基础,其基坑挖填与基础浇筑的费用应按相关定额另计。

十、钢件防腐处理定额适用于设计要求做防腐、耐久处理的零小构件(如支座板上下连接螺栓、人行道预埋U形螺栓等),定额仅含需要做防腐处理所增加的工作,不含钢件本身。 十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防水层、防护层(玻璃纤维和聚丙烯网状纤维混凝土除外)和伸缩缝的工程量按设计敷设面积计算。

2.使用满堂式支架搭拆定额时,满堂支架的工程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堂支架空间体积=梁底至地面的平均高度×[梁的跨度(Lp)—1.2m]×(桥面宽+1.5m) 3.现浇梁支架堆载预压重量按设计梁重乘1.2系数计算。

第六章 混凝土拌制、运输、蒸汽养护

一、本章定额的单位“10m3”是指构成实体的设计数量,不含损耗及扩孔等因素。与其他章节中定额单位为“10m3”的非水上混凝土子目配套使用,应根据该子目所对应的设计实体体积,乘以消耗量体积与设计实体体积的换算系数。

二、一般情况下,制梁及与制梁场有关的混凝土采用120m3/h的搅拌站拌制子目,否则采用60m3/h的搅拌站拌制子目。

第三部分 本定额基价中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计费标准

一、人工费:执行部《铁路工程基础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综合工费标准,其中:I类工为20.35元/工日,II类工为24.00元/工日。

二、材料费:执行部《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铁建设[2006]129号)。 三、机械使用费:执行部《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05年度)》(铁建设[2006]129号),其中柴油3.67元/kg,汽油3.98元/kg。 四、水、电单价:执行“113号文”,水0.38元/t,电0.55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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