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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划账或电汇形式提交,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2)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应于开标截止时间的前一天时间以银行划账或电汇的方式到账户
14.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4.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5 投标保证金退还,按如下有关规定执行:
(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凭供
货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3) 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所有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xx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规定的;
(2)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 (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4) 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交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5)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
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
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须知有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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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用两个封套装好并密封,且在封套上标明
“正本”“副本”等字样,封套的封口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7.2 包装封套均应注明:
“于2012年 月 日北京时间9:3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7.3 封套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交”投标文件时,能
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
17.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单独提交一份“开标信封”,内装:
(1) 投标报价一览表;
(2) 退保证金说明(仅作退保证金时用); (3) 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17.5 采购代理机构对因投标文件未装订成册而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
任。
18. 投标截止时间
18.1 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 18.2 本次招标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见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
18.3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送达投标地点,任何迟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
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
标保证金将按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0. 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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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次招标采用一次开标形式,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
开开标。
20.2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开标会,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都准时
参加开标会,并签名证明其出席。
20.3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采购人代表以及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投标截止时间
后,由监督人员或按签到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投标文件进行唱标。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将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等)进行唱标,现场记录人员将做开标记录,并打印出纸质文件给各投标人代表及相关与会代表签名确认(各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0.4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停止开标,并
将密封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当投标人少于三家,将视为采购失败,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如收到的投标文件满足三家的,开标时均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0.5 任何迟交或撤回的投标文件将被原封退回投标人。 21. 评标委员会
21.1 评标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委员会成员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七人单数组成。其中六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一名。
21.2 评标委员会(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
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 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4) 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5) 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与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21.3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得出评标结果,向
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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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评标原则、评标步骤和评标方法 22.1 评标基本原则: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 (3) 技术、商务、价格综合评价为主,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22.2 评标步骤:评标过程分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
才能进入详细的评审。
22.3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内容 权重 分值 服务方案部分 55% 55分 商务部分 20% 20分 价格部分 25% 25分 根据各投标人的服务、商务、价格得分,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按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序,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3. 投标文件的修正和澄清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或说明均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投标价格的核准
24.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投标人的报价出现缺项或漏项时,评标委员会取所有投标人中该项的最高报价作为该投标人的该项报价并修正总价,计算价格得分,如获中标则视该投标人免费提供该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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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标时,开标信封的投标报价经唱标,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发现与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报价不一致,以开标时的唱标报价为准。 (5)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认为应该调整的价格。
24.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
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 初步评审
25.1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
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找其他外部的证据。(见初步审查表)
25.2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3)投标报价不是固定唯一价或报价低于成本价;
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偏离的。 9)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3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
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
2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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