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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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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

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

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沪联产交[2011]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 (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

则》”)执行。

第七条 (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 (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各主体责任)非公市场主体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让方应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服务合同; (二) 《产权转让申请书》;

(三) 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对标的权属的确权证明; (四) 转让方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五) 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六) 挂牌价格的定价依据及(或)受托会员对挂牌价格的合理性

及准确性提出的核实意见;

(七) 联交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交的评估或估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申请书主要内容)《产权转让申请书》应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委托会员的核实意见、转让方的基本情况、拟选择的交易服务内容、拟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交易方案等内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公告主要内容)转让方通过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并征集意向受让方的,须递交《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

《产权转让公告》应公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资金结算方式以及信息发布渠道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渠道)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通过联交所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方还可自行选择经济或金融类报刊等其他补充信息发布通道,联交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配合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转让方可选择通过挂牌交易方式或网络动态报价两种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交易方式是指联交所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协议交易;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组织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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