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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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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铁路基本建设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验收交付运营前发生的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资产交付运营后发生的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估价资料暂估入账,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第二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其他各项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换代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技术结构变化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其他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结合在一起,或不能区分是修理还是更新改造,应按固定资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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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五)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六)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范围、方法、依据、审批等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的有关办法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转回前期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取的累计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交付手续:

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业务部门进行试运转鉴定(需要安装的要在安装后进行鉴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三)铁路运输企业购置机车、客车,由配属段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车),并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机车、客车履历簿、验收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车、客车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逐级下转列账;随车带回的需单独计价的机车、客车配件,不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另发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但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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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配属段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客车暂估入账。

(四)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

上级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指按规定经批准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各铁路运输企业间以及向地方政府无偿移交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

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经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列销固定资产。对未全部出售的,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

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确认投资价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资料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租入、租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出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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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8.国家强制报废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经单位负责人签认,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三)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补偿。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铁道部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

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

(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项。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准备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是指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单位价值在2 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配件。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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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按其用途分为: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机车用互换配件,包括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互换配件。

1.内燃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柴油机组、柴油机机体、增压器、空压机、转向架、轮对、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电阻制动装置、柴油机曲轴、中冷器、联合调速器、变速箱等。

2.电力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压互感器、主变压器、制动电阻或制动电阻组装、劈相机、牵引电机、平波电抗器、轮对、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牵引通风机、制动风机组、主变压器风机、转向架、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牵引电机电枢、逻辑控制单元(LCU)、硅整流机组、调压开关等。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车辆用互换配件,包括客车和货车互换配件。 1.客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空调控制箱、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主开关、轮对、轴承、塞拉门、集便器、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制动阀、电开水炉、摇枕、柴油机、构架、国产油压减振器、抗侧滚扭杆装置、单元制动缸、15号钩缓装置、密接钩缓装置、电力连接器等。

2.货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轮对、机械保温车柴油机、机械保温车制冷机、机械保温车发电机等。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电力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变压器和配电设备等。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信号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继电器等。

(五)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包括养路、装卸、工程机械等修理用配件。如陀螺仪、发动机、变扭器、变速箱、车辆齿轮箱,主要液压件等。

(六)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指除机车、车辆、电力、信号、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以外的,为其他运输设备修理用的互换配件。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据《铁路运输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运输生产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标准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使用期限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依据。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等。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运输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鉴定;铁路运输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五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五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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