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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研究生课程结业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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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对侵权后果进行补救,相反,却促成该广告在电视台有偿播放,扩大了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事实明显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团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 网络环境下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以上案例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的典型事例,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是多方面的,如果法律体系的完善跟不上时代变革的步伐,那么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的繁荣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文化的繁荣。如何才能保证音乐的繁荣?这其实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众所周知音乐的繁荣是以音乐创作人高质量高效率的创作为前提的,这需要有良好的创作环境作保障。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对音乐作品保护不力的国家如何激发音乐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反思我国目前音乐作品的保护现状,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现象比皆是,并且有一些侵权行为毫无顾忌,而著作权人对此却无可奈何。现就以下情形作简要探究:

(1)广播、电视中的无偿使用问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都在自行选择播放大量音乐作品,其中绝大多数为无偿使用即未支付给音乐著作权人任何报酬。从我国历史传统上看,由于广播电6台、电视台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因此有部分广播电台、电视台尚未转变观念甚至会认为他们有权使用作者已经发表或已经被录制的作品。显然这是一种十分荒谬的认识,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法律平等,音乐作品的财产权归属于作者,作者对媒体的营利性使用当然拥有报酬请求权。

我国《著作权法》[4]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提高著作权人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博弈中的法律地位,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这也有利于我国广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2)免费表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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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指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难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演艺事业的发展,但却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公平价值相冲突,它已侵害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因此,明确界定免费表演的范围,彻底堵住法律漏洞也成为当务之急。否则,音乐作品将会遭到越来越多的不法侵害,而法律也将沦落成为侵权行为人的保护伞。 (3)营业性播放问题[5]

音乐作品是以表演权为核心的一类特殊作品。表演权除了现场表演权外,还包括机械表演权。何种情形为侵犯机械表演权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播放音乐作品的情形。举例:第一种情形,个人在家中欣赏音乐唱片;第二种情形,学校举办庆祝晚会播放音乐作品;第三种情形:宾馆、饭店、商店以及 KTV 等公共场所为顾客播放音乐等。

前两种情形为个人非营利性播放,虽未经著作人同意,但一般不予追究,第三种情形,宾馆、餐厅、商店以及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经常为顾客播放音乐,此类音乐使用行为因具营业目的,所以我们称之为营业性播放。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粗糙,对上述的合理化使用和营业性的播放未做出清晰的界定,因此,在相关问题的认定上难以准确把握。很明显,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关键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除此之外,它还考虑到了使用音乐作品时,组织活动的地点以及使用的频率等。

除此之外,涉及两个集体组织均有收费权的问题,更为复杂,如何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既是一个技术问题又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需谨慎对待。[6]

综上所述,我国著作权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制度滞后,都是引起收费难问题的原因。如此一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完善立法规范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是这一问题的破解之道。 (4)网络传播问题[7]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已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几乎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了解信息、欣赏音乐。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在管理上的滞后、被动。经过分析

[5]

,我们知道网站通过音乐作品的传播来获取利益。因此,对于音乐著作权人的

损失,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是什么原因让网络提供者如此大规模的侵害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难以监管,由于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成本低、便捷而且量大,加之网站数量多,隐蔽性强,较难进行全面搜集清理,从而造成大量不法网站肆意传播音乐作品而不会及时发现;第二,现行法律中的“避风港原则”也为不法网站逃避打击提供了一定条件;第三,维权成本太高,大部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此只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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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音乐创作者创作更多的音乐作品,必须要扭转目前这种局面。针对网络本身的特点,我们需更在立法、司法以及网络技术方面加以完善来解决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问题。

3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设想与建议

3.1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设想

借鉴国外经验[8] [9],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尝试:

(一)加强版权法律知识普及知识及相关知识活动开展,增加公民版权意识。第一,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权利的意识淡薄。仅仅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数量,根本看不出我国到底有多少位音乐著作人,可见国内的音乐著作权人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的意识淡薄。一般都是由权利人自己联系录音、出版单位或者版权代理机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虽然更加直接地获取利益,实现价值。但也会有它的弊端:(1)音乐权利人在作品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琐事中浪费了很多精力,也影响和耽误新作品的创作。(2)个人的力量微小,与复杂的社会关系机构等沟通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完全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的单一,作品并不能被大家合理使用,其传播过程中出现了障碍。第二,作品使用者缺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意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有难度,只有上升到诉讼的阶段才会有人觉得使用应该付费,影响了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更容易引起权利的相互对抗。所以需要加强版权意识的宣传,唤醒人们的版权意识。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依据,应该尽快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的系统管理,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让人们有法可依,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邻接权人合理使用的权利。

3.2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从现实角度出发,立法应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官方机构。国际上,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认可界定不是计较民办还是官方,而是更加看重的是能否为作者提供更好的权益保护。而我认为在立法中将其规定为官方机构,是出于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初见雏形,尚不成熟,需要政府的官方力量加以扶持,运行起来会更加有信服力和强制性。

(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别隶属两个机构进行垄断式管理[10]。音乐作品依然划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因其在过去的运行中行之有效,大多数保情况下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已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交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管理更为合适,分门别类的将各种形式的作品分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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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分支部门进行有效有序的管理。这样就可以依据作品的属性类别进行单独管理,切实的保护到各种类型的作品作者权益不受侵害,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出现了新的作品类别和其他使用方式,可以简单快捷的增加或者扩充,并且不会影响其他已经管理完备的作品的权益保护。除此之外,不设置其他组织混淆管理,以免造成管理不够清晰明确引起混乱。但可以在运行成熟有序的时机,将重复或者相似的分支管理机构进行合并。

(3)集体管理组织的入会收费标准需统一明确,规范管理。即是集体管理组织中最难统一和规划的工作。

(4)在关注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规范对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11]。为了方便收费,笔者建议将两个权利人划分为一个机构管理。方便系统化管理。

(5)将法定许可职能纳入到集体管理机构中来。法定许可现在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在许可和报酬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会出现许可作品和利益分配时找不到权利人,如果纳入一起管理,则会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4增强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几点思考

(1)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学习。

加强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指导和管理。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地方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分析机构培育和认定工作,及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指导名录制定工作。

(2)加强当代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

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是我国当代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为止大学生们普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是非常的薄弱。为了使他们能在今后毕业的学习、生活中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成果,现在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的教育显得更加的重要。时代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要与社会变动速度相适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入,我国对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师资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合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加大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的建设力度,以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优秀人才。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教育的途径。

知识产权教育能否顺利开展进行,关键是师资来源,面对2l世纪对人才的需求,对于教育者来讲,要转变自己的观念,对于当代大学生教育知识产权的宣传要做到最好,要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同学们学会思考、变换其中的重要的信息。然后开发新的科学技术、科技产品来领导市场的运行。对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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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教育学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利用大众传媒来进一步的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宣传一些典型事件对同学们进行讲解,使大家对其产生兴趣;2.举办讲座;3.在充分的补充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虽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只要过不断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传宣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对不合理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会得到加强,这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国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syj/201204/t20120427_2613455.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 law/law_view.asp?id=31080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http://news.ouc.edu.cn/news/Article/2010-06-21/ 20100621133856.html)》

[5]王芳. 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6]张霄.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12.

[7]李俊红. MP3音乐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8]董璐. 公共场所中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湖南大学,2009. [9]李银枝. 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浙江工商大学,2008.

[10]张灵敏.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J]. 企业经济,2012,07:182-184. [11]吴汉东.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 法学研究,2005,03:12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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