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部门。
(五)每季度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渣场区域地下水及地表水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运渣道路的防止扬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运渣车辆不得超限超载,防止磷石膏洒落产生扬尘。 (二)每天对运渣道路进行清扫。
(三)每天定时、不定时对运渣道路及渣场入口处进行洒水降尘,旱季增加洒水降尘频率。
第二十三条 其他管理措施。
(一)采取在渣场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安全告知牌等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渣场区域,严格禁止在渣场区域内进行放牧等活动。
(二)渣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入渣场的无关人员进行说服。 (三)应在厂区及渣场区域配备必要的环境风险应急设施。 第五章 磷石膏渣场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渣场设置带发电机的潜水泵及管道等应急处理设施,确保强降雨时能及时将渣坝下方水处理调节池收集污水回喷至渣场或抽至渣堆下方废水调节库,若抽水能力无法满足需要时,立即紧急调运厂区内的水泵等设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第二十五条 若渣场区域内积存过多废水,有外排风险时,立即紧急调运厂区内石灰至渣场,用石灰对废水进行中和至PH值在7左右。
第二十六条 保持水处理调节池空置,保持废水调节库水位较低,以满足应急需要。
第二十七条 若渣堆失稳、渣堆出现溶洞、裂隙,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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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防止发生磷石膏渣堆坍塌、滑坡造成安全和环保事故。
第六章 渣场的关闭和封场
第二十八条 当磷石膏渣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第二十九条 封场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并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严格按照封场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封场后,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随意倾倒磷石膏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按200元/车处罚相关运输单位。
(二)磷石膏及其他固废运输单位驾驶员不服从管理人员指令,在渣场乱堆乱放的,处罚200元-400元/车。
(三)渣场表面及周边留有积水坑,影响渣场稳定性,XXXX运输公司200元/处。
(四)道路未洒水降尘或洒水降尘频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处罚XXXX运输公司100-200元/次。如果由此引发居民纠纷,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公司负全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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