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
(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
(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
(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
(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
(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具体报送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 文件类型 电子邮件地址
同业拆借中心 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 zhaiq@chinamoney.com.cn
中央结算公司 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 fxb@chinabond.com.cn
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
(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
(三)邮件内容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过大,导致邮箱无法发送时,发行人可将文件刻成光盘,寄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具体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
同业拆借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统计部 201203
中央结算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2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服务部 100140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披露债券发行文件和存续期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时,同时应提交EXCEL格式的财务数据电子版文件(格式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 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认购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将信息披露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布。在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未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
(二)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出现延迟,且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公告的;
(三)投资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反映或举报的;
(四)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金融债券名称)发行情况公告(略)
2、发行人资料表(略)
发布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3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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