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教材,严禁闲置不用。学校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由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材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纪律监察部门要对本地教材教辅材料的管理和选用工作实行严格监管。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市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市教材教辅材料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免费教科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免费教科书征订、验收、发放和增补表格,按学期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备查;建立免费教科书数据核查机制,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学生数和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征订、验收和发放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在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征订使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1.违规干预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2.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3.选用国家及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范围以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的;
4.对《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及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5.免费教科书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私自存留免费教科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宣传、推荐、推销目录外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9.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教材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1月。
本办法由蚌埠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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