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政策及解读
2011年第4期(总第17期)
◆ 最新税收法规政策
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7、《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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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文件 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键字段 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六方面问题,其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需关注 部门 成都公司 造价采购部法务部 财务部 设计部 酒店工程部财务部 最新税收法规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公司 行政部 法律事务部 经营管理部 财务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题 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全体同事 7、《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 北京公司 编制单位:集团财务资金部 编制日期:2011年4月
最新税务政策及解读 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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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税收法规政策
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8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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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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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最新税务政策及解读 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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